汽车租赁策划及营销方案内容摘要:

承租方: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与 本合同附件 、 双方确认的《车辆交接单》及出租方至尊租车《随车手册》等一起成为承租方租用出租方车辆的正式有效文件。 第一条 租赁标的、租期及租金 租赁标的 序号 品牌 车型 租赁起止日期 车牌号码 租车 价格 (元 /月 ) 司机 工资 (元 /月) 合同履约保证金(元) 1 至 2 至 3 至 4 至 5 至 出租方同意将本条第 1 款中约定车辆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如需续租,须于本合同终止前 3 个工作日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确认后生效。 租金及支付( 与出租方签订《租车服务框架协议》的企业会员,租金支付及保证金等按框架协议的规定执行 ) ■租金:本合同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 (大写: ) ,双方约定租金的支付形式为按(□月 □季 □年)支付,每(□月 □季 □年)租金为 元 ,首月租金与合同履约保证金一并支付。 ■司机工资:司机工资为人民 币 元 /月 (大写: ) ,按租金的支付形式一并支付。 ■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 (大写: )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月租合同为提取车辆前支付)。 ■如合同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其后每月租金通过 □门店刷卡 □银行转账 □支票 的方式,应在租车每一月度届满后 5 个 工作日内付清下月租金,逾期支付租金,按逾期日数,每日加收月租金 %的滞纳金,并收 回车辆。 ■租金包括 ⑴ 在租赁期限内的租费、保险费及养路费; ⑵ 定期 维护、 保养的材料及人工费; ⑶ 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有关税费。 里程限制 租赁期限内行驶里程限额为 5000 公里 /月,超里程按 元 /公里计费 ,本条所列费用由承租方在 合同期满后 一 次性 支付。 违章预授权 合同 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出租方将扣除承租方 ¥ 5000 违章押金,在 45 天后查询无违章后不计息 退还承租方。 第二条 出租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向承租方交付设备齐全、运行状况良好、安全可靠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租赁车辆只能作为办公、旅游等自用车辆使用,承租方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运营,以及不得用于参加竞赛、测试、试验、教练活动及其他违法活动。 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租赁 期满,承租方应按本合同所规定 的还车时间、地点交还车辆及随车证件 , 并根据 《车辆交接单》确认 内容进行验收。 承租方承担租赁车辆使用期间的车辆用油、路桥费及停车费等。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 : ■ 驾驶证 ■ 身份证 ■ 营业执照 等身份证明资料 ,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第四条 不确定的责任承担 对无法确定应当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双方可按各自承担 50%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无法追究责任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 出租方 收款指定账号 收款单位: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第六条 燃油 出租方将车交付承租方时,随车的燃油加满并经过双方验收确认;承租方将车交还出租方时,出租方要求加满燃油归还。 归还时如有 不足 , 不足 部分按至尊公司的规定收费(还车门店当地当日的燃油价加15%的服务费)。 承租方在给租赁车辆加油时,必须按出租方所租赁车辆规定的燃油使用标号 : ■ 93 □ 97加油,否则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责任由承 租方完全承担。 第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双方同意由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其他约定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才有效。 本合同 自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 效。 本合同壹式贰份,出租方、承租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承 租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 □企业 ⑴ 年满 20 周岁;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签约主体信息确认: ⑵ 中国居民第二代身份证;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⑶提供 驾龄半年以上的中国地方驾照正、副本; ⑶ 业务联系人: ⑷住址: 家庭电话 : 联系方式 1:(电话) ⑸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方式 2:(传真) 联系方式 3:(手机) 附件一: 月租产品 (自驾) 条款 第一条 租期约定及消费限制 1. 租赁期届满 ,承租方须驾驶租赁车辆回 指定地点 办理结算,或重新办理租车 手续。 2. 若承租方不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办理结算手续,则视为同意委托出租方凭《随车手册》、《 车辆交接单》及 《 汽车租赁合同》 在承租方的账户内扣除租车费用、 事故保证押金 及 违章保证押金 ;承租方租 车 账户额度不足以支付 租车费用、 违章费用、事故费用等 , 承租方有义务向出租方支付相关款项。 3. 违约提前还车收费说明:提前还车,按照协议月租全月租金收取。 4. 违约 超期还车收费 说明:每 超期一天, 按照 客户对应卡级、对应提车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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