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容。 (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 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30 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 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部分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 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31 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部分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 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32 时间内提供施工图、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根据专用条款规定的内容向监理人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办公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 对工程设 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 6) 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33 书面报告。 7)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8)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9)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0)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1)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 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34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 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35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赔偿金额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 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应与委托人协商,并承担相关责任。 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赔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 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36 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42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 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37 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 14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 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38 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 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 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39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 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40 4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委托人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或协议。 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 正式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说明。 现行的工程建筑设计、施工、运行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本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 以建设部有关 监理的规定中关于施工阶段的监理内容为原则,具体监理内容按本合同规定条款执行。 第二条 监理工作: 协助委托人与承包商编写开工报告、办理有关手续。 协助委托人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 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 审查承包商或委托人提供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检查施工过程中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 量。 42 对于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料化验单进行核定,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责成承包商(并指定化验单位)对材质进行再化验,防止不合格材料构件用于工程。 检查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和规格以及质量标准。 核验承包商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检查承包商填报的旬、月季度进度报表,当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及时分析原因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计划。 协助委托人对设计提出监理意见,对于重大的技术设计修改,除提出监理意见外,将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在可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原。某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相关推荐
件进行盘点,做好月盘点记录。 工 作 文 件 文件编号 标 题 设备、仪器工具管理制度 页 码 第 1 页 共 1 页 设备、仪器工具管理制度 1 工程人员使用的工具、设备、仪器由工程部建立台账,送财物部及公司备案。 2 检修使用的设备、仪器、工具分部门、班组和个人使用三部分管理,部门管理的工具由仓管员负责保管,登记建卡;班组管理的由班组领班负责保管 ;个人工具建立个人工具登记卡
第 2节 工程总体目标 一、工程质量 我公司已明确质量目标:确保市优质工程。 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完备,观感得分率 90分以上。 二、工期 确保招标文件工期。 三、安全生产 防止重伤,杜绝死亡,达到无重大伤亡事故、无重大技术性事故、无火灾事故、无食物中毒事故、无重大机械事故“五无”要求。 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一标三规范”达标。 四、文明施工 努力做好规范管理,场容,场貌创一流水平,达到市文明工地标准
6 砖地沟、明沟 m 59. 22 已完成 7 砼基础垫层 C15 m3 已完成 8 独立基础 C30 m3 已完成 9 基础梁 C30 m3 已完成 10 基础梁垫层 C10 m3 已完成 11 现浇构
见,本着降低成本的原则,根据审查意见结合定额套用及编制过程,提供书面施工图调整意见,在图纸会审时落实。 第七条:对于能切实提出可行性建议 ,大幅降低造价的事务所,结算审计亦安排在该所进行,反之,更换。 第三章 审查工程结算制度 第八条: 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时限等具体内容。 未明确约定的,必须按照下列时限办理工程结算: (一)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8
) 资本利得税及其它税项,及收购、出售和项目投资其它处置过程中产 生的成本; ( 5) 有限合伙人需要的专项报告的编制费用。 (五)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奖励 : 本合伙企业按本协议第 15 条 的 规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奖励。 对执行合伙人的奖励,不受全体合伙人对项目出售和处置后收入再投资的决定和约束。 第二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首歌曲); (拟邀请 酒吧歌手) 1 18: 45— 19: 25, 10 进 5 比赛、评委评分、评议。 ; 1 19: 25— 19: 35,魔术表演; 1 19: 35— 20: 00, 5 进 3 比赛、评委评分、评议。 1 20: 00— 20:05,时尚舞蹈 或开发商(销售团队)节目表演 ; 1 20: 0520: 20,3强pk; 1 20: 2020: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