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司法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内容摘要: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 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 “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局机关各股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涉及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报局长同意,方可发布。 第四条 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五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 27 或者局公开办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股室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 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局保密办审核确认。 第八条 不同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处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处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局公开办对各股室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股室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的信息进行确定。 一旦发现涉密信息被公开,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局政工室,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日起施行。 28 新邵县司法局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机关各股(处)室、直属单位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务工作机制,依据《新邵县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新邵县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和《新邵县司法局政务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 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股(处)室、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股(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 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 究 29 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4 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股(处)室。 考核于每年 12 月份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 15天向被考核股(处)室、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股(处)室、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 进行实地考核。 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股(处)室、单位。 第十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股(处)室、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股(处)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30 新邵县司法局举报、投诉、交办、督办案件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投诉、督查案件办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投诉案件和上级机关督查案件,收到部门自收到之日起 3日内报有关局领导阅示。 自收到之日起 5 日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办理投诉、督查案件的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期一个月。 上级机关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在其要求的最后时限日 5天前办理完毕。 办理部门办理完毕后应写出答复或汇报草案。 第四条 凡涉及行政执法的投诉、督查案件,办理部门应将答复和汇报草案在上级机关和本制度规定办结时限前 5日内报法制部门审核。 第五条 投诉、督查案件答复或汇报草案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发出或上报。 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六条 答复 、汇报发出或上报后一个月内,办理部门应征求交办机关和投诉人的意见。 31 新邵县司法局公证申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申诉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公证律师工作管理股(以下简称公律股)负责办理公证申诉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做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知道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诉。 但提出申诉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 效期间。 第四条 公律股收到申诉申请后,应登记收到时间及申请人的情况。 在收到申请书后十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 但公律股认为应当由其它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公证申诉,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在十日内将申请书移送或批转有关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条 公律股立案后,应当要求申请人和公证处分别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 公律股应当对公证书或公证处的决定进行审查。 申诉处理工作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听取申请人、公证处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七条 公律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公证书及公证 32 处行为进行审 查后,应出具结案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填写公证申诉处理决定审批表,将案卷转交纪检监察室审查,纪检监察室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纪检监察室出具审查意见后,公律股应将决定书草稿报主管局长审批或局领导集体讨论,并由局长审批同意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八条 公证申诉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公证申诉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应当报局领导批准,在两个月的时限内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公证处。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申诉,公律股认为应不予受理的 ,应在调查核实后十五日内,拟制不予受理决定书,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按第八条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证申诉处理决定书应陈述事实和理由、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并加盖本局机关印章。 第十条 公证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后,公律股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人和公证处送达公证申诉处理决定书。 有其它利害关系人的,一般应当送达利害关系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若请求查阅、复印公证申诉相关证据材料,申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允许。 但 33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负责办理公证申 诉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公证申诉案件的相关证据及材料立卷归档,实行一案一卷。 34 新邵县司法局 规范行政执法和加强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行政执法,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执法责任考核 县局 纪检室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 对行政执法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率,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格率,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状况,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执行情况等进行重点考核。 每年年底由局 纪检室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行 考评,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县局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布制定的涉及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前送 纪检监察室 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由文件制发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规范性文件发布时,应同时报送 纪检室 备案。 三、行政法律、法规的执行反馈 县局所有负责执法的部门应向县局 纪检室 通报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尤其是执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的情况 (包括实施方案、步骤措施 ),要及时通报县局 纪检室。 县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或重点抽查。 内容包括:履行法定职 责的情况,行政执 35 法的主要效益,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包括法律、法规本身问题 ),为实施法律、法规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 l2 月上旬向县局书面报告本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和下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思路。 四、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和行政执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责行使好执法权,做到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及时会同局 纪检室 协调处理,对有关部门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由局发出督办通知,责令限期纠正,各有关部门必须在 7日内将督办的结果通报局 纪 检室。 五、行政裁定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各种行政纠纷时,要认真调查研究,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做到能调解的力争调解结案,多次调解无效的以及不应适用调解程序的,应及时依法申请裁决处理。 裁决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 凡对个人或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且数额较大的,或给予吊销证照以上处罚的,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下发后 lO日内报县局 纪检室 备案。 六、行政执法持证上岗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必须持有并出示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刷的行政执法证件。 对行政执法持证人员的教 36 育、管理,依据《湖南市行政 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执行。 七、行政处罚申诉和检查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处罚上访、申诉承办制度。 局 纪检室 负责局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日常性检查及专题督查,受检查和被督查的部门要自觉地接受检查、监督,通过加强检查、监督,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37 新邵县司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一 )司法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三)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 ,除应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以及处罚意见外,还应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六)司法行政处罚的听证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七)当事人可以亲自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理听证。 (八)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九)司法行政 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38 新邵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纪检室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局申请复议的,纪检室应当受理: (一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二 )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 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 6个月仍不予注册的; (五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新邵县司法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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