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与应对策略内容摘要:

进项抵扣的应纳增值税的增值额,因此无论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税率的高低,根据流转税的传导机制,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最终会转嫁到总承包企业成本中来。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自行外购(含融资租赁)取得,而外购取得又分施工行业在实行 “ 营改增 ” 之前购置和 “ 营改增 ” 之后所购;二是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取得。 按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在 “ 营改增 ” 之前购置的设备不允许进项抵扣,在 “ 营改增 ” 之后购置的设备才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据了解,现在建筑市场上具备一定规 模、管理较规范的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设备租赁公司大多数已基本购置齐全正常工程施工所需设备(这是建筑施工行业资质核定管理条件之一),因此 “ 营改增 ” 后预计新购设备所占比重比较低,享受以进项抵扣增值税税收的优惠政策空间不大。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税率为 17%,而原营业税税率为 5%,从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的成本构成来看,其主要成本项目包括施工机械设备的折旧摊销费、修理维护保养费、专用施工设备操作维护人员的人工费、场地租赁或摊销额等,因此 “ 营改增 ” 前后租赁公司税负的高低同样主要取决于他新购置的可以进项抵扣机 械设备与原有的不能进项抵扣机械设备之间的比例以及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人工费占全部成本比重的高低,如果租赁企业得不到足额进项抵扣,根据增值税税负的传导效应将使租赁企业增加的税负最终转移到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成本中来。 票进项抵扣问题 一方面外购商品砼支出可抵扣支出项目总额的比重比较大,但其增值税可抵扣率一般为 6%,比理论的 17%少抵扣11%。 另一方面地方材料及辅助材料抵扣问题。 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遍布全国各地,很多工程位于偏远地区,特别是砖瓦、 石灰、砂石、土方等地材基本上是就地取材、个体供应,还有零星辅助材料种类多、金额小,装饰企业材料繁杂,大多由当地杂货店、个体户供应,所以在购买这些地材、辅助材料时大多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甚至没有发票。 税额抵扣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当天。 ” 而目前建筑业基本上实行的是建设单位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 “ 营改增 ” 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应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由于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商普遍存在相互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 “ 三角债 ” 现象,建设单位往往因支付能力不足、诚信缺失或对工程质量进度不满意等原因,导致工程款项的回收进度普遍滞后,造成建筑施工企业也经常拖欠材料设备供应商、分包商的材料设备款、分包款,那么建筑施工企业也无法及时从材料设备供应商、分包商中获 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但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必须缴,这一时差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税负的增加,给企业带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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