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予以委派新的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由出资人授权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出资人报告; (五)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总经理 第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__人,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出资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一 7 一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 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出资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其他 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会由 __人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其中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__人,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__人,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成员中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出资人指派 (出资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对出资人负责,享有对公司 进一 8 一 行 独立监督的权力,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向出资人提出 建议 ; (六)出资人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出资人另行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及有关生产经营决策相关的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并向出资人报告。 第四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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