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保修期协议内容摘要:

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给排水管道、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地下室、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水、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六个月;门窗、五金件的保修期为二年六个月;墙面、楼地面空鼓、开裂保修期为 二年六个月;卫生洁具、电器插座、开关、室内外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小区道路、消防工程、装修工程、园林及绿化工程保修期为二年六个月;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植物成活质保期一年;除前述约定外,本工程范围内其他项目的保修期均为二年六个月。 前述所指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且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移交给发包人或发包人委 托的物管公司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分期竣工移交的,保修期分别计算。 2.在保修期内(含延长后的保修期)如发生属保修范围的保修事项,则发生保修的部位从发生保修事项之日起中止计算保修期,直至完成维修且验收合格之次日起保修期继续计算。 发生属保修范围的保修事项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根据约定直接进行处理的,仍适用前述中止计算保修 6 期的约定。 3. 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或者工程移交使用后(不受质保期的限制),如发包人发现本工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或者所用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或者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或者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承包人 应负责返工、更换、重作,该部分工程内容的保修期从返工、更换、重作并经验收合格之次日起按本条 1款规定的保修期限重新计算;承包人未进行返工、更换、重作或者返工、更换、重作后验收不合格的,该部分工程内容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承包人除无条件履行保修责任外,造成业主索赔和其他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保修期内发生的整改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 1.保修期内,发生属保修范围的保修事项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通知后 12 小时内到物管公司前台报到,报到后立即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有 关人员到现场查看,承包人应在现场查看后 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 (重大 )的整改、维修项目 2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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