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内容摘要:

物资— 8 — 产、有价证券入股,股金必须一次募足。 第十五条 本联社印发记名式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社员社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 第十六条 本联社股权证书依法可以承继和 转让。 股份过户手续在年终决算之后、社员大会之前办理。 第十七条 未经本联社同意股金证不能作为质押标的或信用担保。 第十八条 未经本联社理事会同意社员社不能退股。 第十九条 社员社享有均等的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社员社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凡广东省辖内的 地(市) 县(市、区) 农村信用合作社 联合社 (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联社,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社义务,均可自愿申请入股。 经本联社审查,按规定缴纳股金,办理社员登记手续后,即成为本联社社员社。 第二十一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 社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联社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三)享受本联社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四)享受股金分红和其它形式利益分配的权利; (五)监督本联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六)监督本联社各项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的权— 9 — 利; (七)参加本联社举办的学习、培训教育及经验交流的权利; (八)本联社依法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九)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缴纳本联社 股金; (三)以缴纳的股金为限对本联社承担有限责任; (四)按期缴纳管理费; (五)维护本联社公共利益,保护本联社财产; (六)接受本联社的行业管理; (七)参加本联社举办的活动; (八)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对本联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员社,本联社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 奖 励,对违反本联社章程的社员社,本联社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是本联社的— 10 — 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省联社代表、社员社代表组成。 社员社法人代表为本联社社 员社代表。 本联社社员代表共计 109人,其中:社员社代表 99人,省联社职工代表 10人。 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 (二)审议批准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联社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 (五)选举(更换)理事,决定有关理事的报酬; (六)审议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对本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作出决议; (八)对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聘任或解聘为联社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听取理事会关于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十一)听取理事会履行职责情况的报告; (十二)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社员大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个月内召开,每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会议必须二之一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 社员大会实行社员代表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 11 —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其他理事主 持。 第二十八条 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各社员社。 社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社员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社员代表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向本联社提交社员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社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含代理人)的半数以上通过。 社员大会对制定和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本联社的合并、分立或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和监督机构,由 13 名理事(奇数)组成。 其中:社员社理事11 人,省联社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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