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锅炉燃煤烟气脱硫技术内容摘要:

B/T 699 及 GB/T 3077 的规定,并应采取有效的 防腐耐磨措施。 加工要求 脱硫除尘装置焊接件的加工制造应符合 JB/T 5943 的规定。 脱硫除尘装置的未注尺寸公差应符合 GB/T 1804 的规定。 脱硫 除尘装置表面喷漆应符合 JB/T 5946 的规定。 性能要求 按第 4 章对脱硫除尘装置的分类, I、 II 类产品的技术性能应分别符合: 类别 循环水利用率 % 脱硫效率 % 除尘效率 % 阻力 Pa 液气比 L/m3 漏风率 % 烟气含湿量 % ≥85 > 30 ≥95 < 1400 < 2 < 5 ≤8 ≥85 > 80 ≥9 < 1400 < 1 < 5 ≤8 注:对第 II 类脱硫除尘装置,脱硫效率应控制碱液的 pH 值在 810 范围内测定。 每台脱硫除尘器出厂前均必须进行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定型; b) 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所用材料的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d) 正常生产三年;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 检验项目 a) 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 b) 脱硫和除尘效率、阻力、液气比、漏风率及烟气含湿量; c) 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浓度; d) 正常运行时间。 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3192020《花岗石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花岗石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和其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喷淋、冲激、水膜、各种塔板、文丘里等组合为原理,采用花岗石类为材料,配用在 锅炉和工业炉窑上的花岗石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以下简称脱硫除尘装置)。 其筒体是花岗石制成, 其它构件用其它材质(合金钢)。 本标准将脱硫除尘装置分为两类 第 I 类:指利用锅炉自身产生的碱性物质作为脱硫剂,降低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脱硫除尘装置。 该类装置不适用于燃用燃料含硫量高于 %的锅炉。 第 II 类:指通过添加化学脱硫剂 (碱性物质 )降低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脱硫除尘装置。 技术要求 按第 4 章对脱硫除尘装置的分类, I、 II 类产品的技术性能应分别符合: 类别 循环水利用率 % 脱硫效率 % 除尘效率 % 阻力 Pa 液气比 L/m3 漏风率 % 烟气含湿量 % ≥85 > 30 ≥95 < 1500 < 2 <7 ≤8 ≥85 > 80 ≥95 < 1500 < 1 <7 ≤8 注:对第 II 类脱硫除尘装置,脱硫效率应控制碱液 pH 值 ≤ 范围内测定。 每台脱硫除尘器出厂前均必须进行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定型; b) 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所用材料的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d) 正常生产三年;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 检验项目 a) 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 b) 脱硫和除尘效率、阻力、液气比、漏风率及烟气含湿量; c) 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浓度; d) 正常运行时间。 二、小型工业锅炉 /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指引 适用范围 本文规定了以钠钙双碱、企业自排碱性废水、石灰等为脱硫剂的湿法烟气脱硫工程设计、施工、验收 和运行的技术要求。 本文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燃油锅炉(蒸发量 ≤20t/h )和相当烟气量的工业炉窑湿法烟气脱 硫工程,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 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参考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 HJ/T 179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石灰石 /石灰-石膏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9 号, 2020 年) 《建设项 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计委, 1990 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20 年)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国家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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