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内容摘要:

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 7日 内 提出处 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招标人应分别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或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按照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将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招标工作报告报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 交通主管部门在 收 到 资格评审报 告 备案材料 后 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 异议的,招标 人 可向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 三 章 招标 准备 第 二 十 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项目已立项, 有政府投资的已 列入有关部门年度投资 — 12 — 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 项目法人已依法确定,并符合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三) 初步设计或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批准, 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齐全。 ( 四 )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第 二十 一 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承担相应公路 、水运 工程招标代理能力和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 构。 第 二十 二 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 通过国家 、省、市政府有关部门 指定 的 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 — 13 — 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法人投标。 (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法人投标。 第 二十 三 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 求,且只有较少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公开招标 可预测 费用与工程 总投资额 相比,所占比例 超过 10%的。 (二)邀请招标须按下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 或核准 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政府负责审批 ; 不属于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的 高速公路 和 列入 省交通主管部门 投资 计划 且招标人为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 ,及 不属于国家、 — 14 — 省重点工程项目但列 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额大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的 水运工程项目 由 省交通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 其他 公路 、水运 工程项目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 二 十 四 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 二 十 五 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招标标段。 划分的标段最低 投资 额 一般 不低于公开招标规模的相应标准 ;对于 投资额 较小的可以合并或打包一起招标。 公路工程招标 标段划分 可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合同段划分一般不跨县、市、区;一般不单独划分路基、路面合同段。 (二)高速、一级公路项目平原微丘区土建施工标段每标段长度一般控制在 10~ 15公里;山岭重丘区合同段一般控制在 8~12 公里。 (三)列入 省交通主管部门 投资计划的国、省道 路网 改建项目标段可结合地方行政区划(一般不跨越地市行政区) 划分 ,每标段长度一般控制在 10~ 25 公里 ; 农村公路 和列入各市投资计划的 其他 交通 建设项目,每标段 投资额 一般不超过 2020 万元。 (四)结构复杂或 投资额 超过 5000 万元的特大桥、互通立 — 15 — 交、隧道可单独划分合同段。 (五)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及设备、筑路材料采购等应按专业结合土建施工、监理标段情况合理划分。 水运工程招标标段划分可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港口码头工程可以划分一个 合同 段,也可以根据情况划分为码头主体、后方陆域、堆场道路和配套设施等 合同 段。 (二)沿海航道疏浚工程原则 上 按一个 合同 段划分。 (三)内河航道疏浚工程 合同 段划分 一般 不应跨地市行政区,可根据抛泥区布置进行 合 理 划分。 (四)内河航运枢纽工程应将船闸 、 节制闸 、公路(交通)桥 等工程分别划分 合同 段。 船闸工程可作为一个 合同 段, 亦 可按照船闸主体工程、引航道工程、管理区划分 合同 段。 (五)内河航标工程 可 按照地市行政区划分 合同 段。 第 二 十 六 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严禁随意压缩工期和无故拖延工期。 (一)工程项目施工工期是指工程正式下达开工令始,至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营期止。 土建、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监控、收费工程应同步投入使用。 (二)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工 期一般应不少于 3年;国、省道路网改建项目施工工期一般 应 不少于 6 个月。 — 16 — (三)房建 工程施工 工期一般 应 不少于 1 年。 (四)交通安全设施, 绿化、 通信、监控、收费工程施工工期一般 应 不少于 6 个月。 第 四 章 公告 发布 第 二 十 七 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发布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批复文号、技术标准、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投资情况、施工工期、实施地点、实施时间等内容。 (三)各标段投标申请人的合 格条件和资质要求 ,应明确强制性资格条件和最低资格条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费用和应提交 的 有关资料。 (五)递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起止时间。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 其他。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