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职代会章程内容摘要:

换届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该选举单位的选举结果。 (五)选举结果经过教代会预备会议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后,予以张榜公布。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参加表决。 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工作提出询问,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审议、讨论学校重大决策。 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二)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努力学习并规范执行党的 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 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联系广大教职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代表的调动、退休、撤换和增补 (一)学校内部岗位变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新聘用部门代表组活动。 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二)教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委员会提出撤换的要求。 撤换代 表,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得该选举单位过半数教职工的同意。 工会对被撤换的教职工代表,及时用书面报告报教代会联席会议通过,由工会委员会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选举单位的代表出现缺额,教代会联席会议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 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二条 教代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一)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特邀嘉宾。 (二)列席和特邀代表由筹备小组提名,经教代会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列席和特邀代表不占正式代表名额,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三)学校党政工负责人,未当选为代表的,可作为列席代表邀请其参加大会。 (四)学校正式教职工、短期聘用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均可作为列席或特邀代表。 (五)列席和特邀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当选为主席团成员。 第十三条 新一届教代会代表产生后,应划分教代会代表组,组建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 (一)各代表组组长可由筹备小组提名,大会主席团讨论同意。 (二)各专门工作小组应按规定程序产生(见附件一),对本届教代会负责。 第四章 教代会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每次大会可确定一、二个中心议题。 中心议题应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心任务,解决学校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 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代表出席,进行选举、表决和做出决议时,必须有超过应到代表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召开教代会一般应做好四个阶段工作 : (一 )会议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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