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营业性演出和娱乐场所经营巡查责任制度内容摘要:

第 五 条 营业性演出主要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 (一)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 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或者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二) 未 经 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的,或者举办涉外、涉港澳台演出的 ; (三)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 擅自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的,或者擅自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 3 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四) 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 六 条禁止情形的; (五) 演出以假唱、假演 奏欺骗观众的 ; (六) 其他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等 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 六 条 文化主管部门及其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 机构 在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巡查中,发现 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列 禁止情形,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 规章的规定予以 查处。 对于重大案件,必须在发生后 4 小时内,将案件情况向上级 主管部门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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