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设立合作协议书内容摘要: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为 10 亿美元。 本基金以美元为结算货币。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 7 年。 其中本基金的投资期为基金第一笔对外募资到位起计算 3 年;在基金投资期内,经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基金可以投资于基金主题相关的项目。 到期后普通合伙人可按项目进展情况对存续期续期两次,每次续期 1 年。 基金管理年费乃基金管理人为完成其职能向基金投资人收取的费用,用途包括:基金管理人所聘用员工的工资、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室开支等。 基金管理年费在基金投资期内,支付标准为每年按基金资金募集总规模的 2%向基金管理人公司 支付;在基金投资期后,管理年费支付标准为基金投入到仍持有的项目的资本金额的 2%向基金管理人公司支付。 在本基金成立之前,开办费(指基金组建、设立相关的费用,包括筹建费用、基金募集费用、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支付的中介费用等)由普通合伙人公司垫付,在本基金成立之后开办费可以作为本基金成本的一部分,普通合伙人可以从本基金收回相应比例的开办费。 本基金可独自或与合资格的开发商合作开发相关的城市综合体开发项目。 如基金采取与开发商合作的模式进行投资开发,在经投资委员会同意后, 本基金可以与海航置业的关联开发公司、或其他有专业能力的开发商合作。 城市综合体基金所投项目的预计 IRR 为 23%25%(扣除项目的开支税费等,但未扣除基金管理费、绩效费、基金运营成本等费用);在扣除所有相关费用后,基金内部年收益率为 18%20%。 在本基金从被投资项目获取利润时,应按以下方式计算绩效费分配: a) 如项目的内部年收益率低于或等于 10%,不收取绩效费; b) 高于 10%,达到 10%后的现金流,有限合伙人收取 40%,其余计入绩效费;绩效费的封顶为本基金总利润的 20%; c) 双方同意,绩效费的 5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50%分配给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各高管的分配比例依照乙方提出的分配方案执行。 本基金由的所有业务由普通合伙人全面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执行。 本基金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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