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内容摘要:

有任何异常费用产生前,乙方须跟甲方确认,并在收取费用时提供相关凭证。 2. 海洋运费 的计收标准: 由于“海洋运费”经常随市场变化而变动,为明确双方的合同价格,特制定下列规则。 ( 1) 以乙方专门为甲方制定的并经甲方确认后的运价本为准。 ( 2) 若无运价本,则以甲方订舱时,乙方市场部业务主管在“集装箱托运单”上批注的运价并签字盖章为准。 ( 3) 如有运价调整,则以乙方发给甲方最新的运价表为准。 ( 4) 若甲方与船公司或其他货代签有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则甲方在订舱时需提供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的书面文件。 ( 5) 如乙方的海洋运费报价高,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并与乙方协商,若协商未果,则甲方有权决定此票 货不由乙方来代理出运。 3. 甲方订舱发生的海洋运费及与此相关的人民币费用出口按(B)种方式结算,进口按(B)方式结算: (A)同城托收:见《关于双方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 (B)月结帐:甲方每月以月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每月十五日前甲方将上月(1日至31日)应付的所有费用帐目对清,并汇付乙方帐户予以结清。 并附上所付费用的发票号,以便双方对帐。 (C)航次结帐:甲方以航次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在实际开航日后十天将该航次应付的所有费用汇付乙方帐户予以结清。 并附上所付费用的发票号,以便双 方对帐。 (D)甲方在船到目的港之前应付清海运费、关税、清关费用(包含三检)、陆运费和其他正常、合理的费用。 本着双赢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如果甲方因正常的业务经营情况对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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