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贷款保证合同内容摘要:

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经营其业务; (二)保证人不存在任何将影响其财务状况和正常业务经营的诉讼或仲裁; (三)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最新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且自最近的报告日以来,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未出现恶化的迹象; (四)保证人 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五)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上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第六条 保证人的义务 (必备条款;可根据需要增加条款) (一)保证人应于每年 5 月 10 日前向贷款人提交上一会计年度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保证人应及时提交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如发生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四)保证人转让其经营资产的行为涉及到其总资产 * %(原则上为 30— 50%, 具体比例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以上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5 (五)保证人如进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体制改革和其他重大产权结构变动的,保证人应提前 * 天 (具体天数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将有关变动方案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上述变动方案不得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合法权益; (六)保证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如累计担保金额将超过 万元或累计担保金额将超过其最近年度财务报表中所列净资产的 ** %(原则上不超过 70%,,具体比例协商确定) ,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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