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承租人应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重新签定合同。 第二十六条 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和规划建设要求的,按《城市房地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及其再转让按《城市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 产拍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人凭有效证件,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6 页 共 12 页 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抵押合同生效。 第三十条 抵押人对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房地产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按抵押合同和抵押顺序 偿还债务; (四)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设定抵押,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所得价款应在先缴纳应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7 页 共 12 页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 房的租赁,按《城市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 房屋出租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属于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租赁期满,继续出租的房屋,应重新办理租赁手续;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 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第四章 中介服务管理 第四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指在房地产交易中,以营利为目。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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