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消防报审流程内容摘要:

效果图,以及石膏板、理石等石材、金属材料的检测说明); ( 3)装修(装饰)材料说明及检测证明; ( 4)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资料; ( 5)与防火有关的电气、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 6)经批准未改变使用功能的再建工程装修(装饰),只申报( 1)、( 2)、( 3)项。 上述报审工程项目中,如有现行规范未规定的问题,市公安消防机构将立即按程序向省消防局报告,有明确答复后,市公安消防机构将立即通知工程项目报审单 位。 (三)审核时限: 一般工程 5 个工作日内,重点工程 10 个工作日内,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 15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四)审批程序: 报送资料 项目受理 现场勘察 图纸审核 领导审批 发送审批 (五)有关法律、法规摘要 《消防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 (六)收费标准 根据省人大通过的《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 22 条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我省消防部门对城镇建筑工程项目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以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基本建设所需经费不足。 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范围内县以上(含县)的城镇(指县政府所在地镇)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改变使用用途、建筑重新装修)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 目均应缴纳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非受益对象及已缴纳消防设施配套费和消防设施建设费的不再承担此项费用。 县(含县级市)征收总额在 20 万元、市征收总额在 40 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政府确定后报省公安有根有据消防局、省物价局批准;限额以下由当地物价部门江同消防部门核定。 注:表中“平方米”指“建筑面积” 减免范围 下列工程减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是按国家标准已设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在其厂(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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