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材料内容摘要:

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储藏保管设施。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具有恒温干燥箱、人工气候箱、扦样器、天平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经营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质量检验仪器设备。 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种子检验人员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 所需材料 (一)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主要林 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种子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种子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种子仓储设施等主要生产设施情况介绍、照片和产权证明。 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二)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种子检验仪器和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备清单、照片及 28 产权证明。 种子经营场所的照片、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注册资金证明。 五 、 受理 承办人 A 对 申报材料进行确认审核,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当场或 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和退回原由。 六、 审查与决定 (一)申请人向总局林业局造林(种苗)科 承办人 A提交申报材料,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登记签收。 申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时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告之分局林业局。 (二)承办人 B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并 组织分局林业局、农场林业科对申领林木种子生产 许可证的生产地点和晾晒烘干、仓储等主要生产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申领林木种子经营 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加工贮藏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等进行实地考察, 出具审核报告。 (三)承办人 A根据 审 核报告,提出意见 , 并上报 局长 ,局长组织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签署审批意见。 (四)承办人 A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或分局林业局,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 七 、 公开公示 制度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农垦政务公开网站( ) 和 农 垦 林 业 网 站 29 ( 长期公布。 办事结果 在 农垦林业网站 上公示 7 日。 八 、 审批时限 自受理至审批时限 5 个工作日。 九 、 监督检查 按照《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十、 责任追究 按照《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办法》执行。 附件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 证核发流程图 30 附件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农场林业科 ← 申请人向农场林业科提交申报材料 分局林业局 ← 分局林业局对申领复核,签署意见 总局林业局造林(种苗)科 ← 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 30 个工作日内 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局长。 总局林业局局长 ← 听取审核工作汇报,组织召开局务会 总局林业局局务会 ← 集体研究,形成统一意见 核发许可证 承办人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林木种苗生产、经 ← 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或分局林业局,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 31 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 和 责任人 责任单位: 省 农垦总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 站 责 任 人 : 承办人 A、 承办人 B、 站长 二 、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三条 : “ 省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法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主管本系统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 三 、审 批 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予以批准 : ( 一 )合法木材来源证明; ( 二 )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出省的,需有调入地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 三 )原合法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其它法定有效的检疫单证; ( 四 )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六 ) 生产经营 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单位或个人。 种苗繁育基地所用的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表层、包装物外部、填充物、堆放场所、运载工具和辅垫材料等是不得有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 四 、所需材料 32 (一) 调出检疫 调运 单位 提交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调入 单位 提交《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调出单位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 》 (二) 调入检疫 调运 单位提交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调出单位提交 《植物检疫证书》 五、 受理 承办人 A 对 申报材料进行确认审核,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当场或 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和退回原由。 六、 审查与决定 (一) 调出检疫 受理、审核《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产地检疫合格证》。 现场检查 除按规定可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外,均需经过 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的人员 2 人以上进行 现场检查。 室内检验 签发《检疫处理通 知单》。 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调入检疫 提交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进行复检。 复检时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 下达《检疫处 33 理通知单》。 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 应报告本省森检机构。 七 、 公开公示 制度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农垦政务公开网站( ) 和 农 垦 林 业 网 站( 长期公布。 办事结果 在 农垦林业网站 上公示 7 日。 八、 审批时限 自受理至审批时限 10 个工作日。 九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森林植物检疫费 按照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 [1992]196 号和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1993)黑森联字( 8)号 文件要求 森林植物检疫费 标准 :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货值的 8‰;林木种子收取货值的 2‰;药材收取货值的 5‰;果品收取货值的 1‰;木 材收取货值的 2‰;竹类及其产品收取货值的 2‰;盆景收取货值的 10‰。 竹类制品及其产品的2‰。 十 、监督检查 按照《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十 一 、责任追究 按照《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办法》执行。 附件 : 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核发 流程图 34 附件 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核发 流程图 申请人或单位 提交检疫申请 森林病虫害 防治检疫站 受理报检 材料 检疫人员 现场检疫 检疫 合格 后 签发 检疫 证书 35 调入检疫证 核发 流程图 申请人或单位提交 当地《检疫植物检疫要求书》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受理报检材料查验 检疫人员现场复检 检疫合格 → 检疫不合格 签发证书 病防检疫部门 下达《检疫处理通知书》 36 森 林防火 期内进入林区活动、生产用火 许可证 核发 制度 一、责任单位 和 责任人 责任单位: 省农垦总局 森林防火 指挥部 办公室 责 任 人: 承办人 A, 承办人 B、 主任 二 、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八条 : “ 森林工业、国营农场、铁路、煤炭等系统的主管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 三 、审 批 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予以批准 : (一) 防火期内进入林区 进行地质勘察、开采矿藏、修筑工程和从事种植、养殖、采集 、加工业 或其它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二) 除戒严期、火险等级高的天气及上级规定不许野外用火的其它情况 的生产 性 用火。 四 、 所需材料 (一) 本人身份、住所、有效证明复印件 (单位要开具介绍信) 、联系方式、指定的防火责任人; (二) 申请书( 原因 、 时间、地点、期限 ) ; (三) 防范措施、扑救措施及扑救人员 安排情况。 五 、 受理 承办人 A 对 申报材料进行确认审核,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材 37 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当场或 2个工作日内告知 申请人 需要补充的内容和退回原由。 六、 审查与决定 (一) 申请人 农牧场林业部门提交申请 ,林业部门 对 材料 调查、核实、上报 ; (二) 农牧场林业部门审查 通过 后,报分局林业局审 查 ; (三) 分局林业局审 查通过后 ,报总局林业局 防火办 ; (四) 总局林业局 防火办 承办人 A 根据分局审查意见, 进行复查,提出意见,报承办人 B 复核,提报主任批准。 七 、 公开公示 制度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农垦政务公开网站( ) 和 农 垦 林 业 网 站( 长期公布。 办事结果 农垦林业网站 上公示 7 日。 八 、 审批时限 自受理至审批时限 3 个工作日。 九 、 监督检查 按照《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十、 责任追究 按照《《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办法》执行。 附件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活动、生产用火许可证 核发 制度流程图 38 附件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活动、生产用火 许可 核发 流程图 农场林业局受理,对材料 内容 调查、核实 、上报 分局审查,并提出意见, 建议, 上报 申请人提交进入林区活动或生产性用火申请 材料 总局森防办根据省防火办 适时 要 求进行 答复 审查 合格 批准、发证 审查 不合格 退回 39 林木种 子、种 苗 运输许可 证 核发 制度 一、责任单位 和 责任人 责任单位: 省农垦总局 林业局 责 任 人: 造林 科 承办人 A、 承办人 B、 局长 二 、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农垦等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系统的林木种子工作。 运输红松、樟子松、落叶松种子必须持有林木种子运输证明。 三 、审 批 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予以批准 : (一) 省内 从事苗木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 省内 从事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红松、樟子松、落叶松种子 的。 四 、所需材料 (一) 林木种子运输 林木种子检验合格证书 林木种子植物检疫证书 (二) 林木种苗运输 种苗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种苗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种子质量检验证 (复印件) 苗木出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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