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管理规程内容摘要:
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 四十六 条 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 本规程做好安全措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 四十七 条 线路、用户检修班或基建施工单位在发电厂或变电所进行工作时,必须由所在单位(发电厂、变电所或工区)签发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 四十八 条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值班员。 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以前直接交给值班 人 员。 第二种工作票应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值班 人 员。 第 四十九 条 若变电所距离工区较远或因故更换新工作票不能在工作前一日将工作票送到,工作票签发人可根据自己填好的工作票用电话全文传达给变电所值班员,传达必须清楚,值班员应根 据传达做好记录,并复诵核对。 若电话联系有困难,也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 第 五十 条 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主要设备检修延期要通过值长办理。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第 五十一 条 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 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 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 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 若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 五十二 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第 五十三 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分场、工区(所)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 公司 主管生产 的 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 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应由 公司 主管生产的领导书面批准。 第 五十四 条 工 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工作票签发人: ; ; ; ,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二、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 ; 、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场实际条件; 事项;。 三、工作许可人: ,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 ; ,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四、值长: 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五、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 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 五十五 条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 作如下工作 : 一、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 用验电设备再次测验 ,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二、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三、 .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第 五十六 条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 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 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 五十七 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 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 和其他注意事项。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 操作。 第 五十八 条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且现场设 备具体情况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 其 室 内 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 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第 五十九 条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第 六十 条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 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 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 六十一 条 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四节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 六十二 条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 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 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 次日 复工时,应得 到 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 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 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第 六十三 条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值班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将工作班全班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的确切根据通知工作负责人或电气分场负责人,在得到他们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 “禁止靠近 , 高压危险 ”的标示牌。 二、必须在所有通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 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 ; 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第 六十四 条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条件进行: 一、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二、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三、 .应在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值班员进行加压试验。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 六十五 条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 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安全用电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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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者,必须由师傅带领在场一起操作,不准单独顶岗代班,没有取得本工种合格证者一律不得从事该工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者,必须按规定参加定期复审,超出规定期限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本工种独立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 1)电工作业 (安装、照明、维修)由 市安监局培训发证 ; (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气焊、电焊)由市 安监 局培训发证 ; (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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