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中英文版本内容摘要:
)内,给 承包商 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 此项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 独享。 如果根据合同,要求 雇主 (向 承包 商 )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 雇主 应按 雇主 要求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 但 雇主 在收到履约担保前, - 20- 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或占用权,暂不给予。 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 雇主 应自开工日期起给 承包商 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利。 如果 雇主 未能及时给 承包商 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 承包商 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 承包商 应向 雇主 发出通知,根据第 [承包商的索赔 ]的规定有权要求: ( a) 根据第 [竣工时间的延长 ]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 b) 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在收到此通知后, 雇主 应按照第 [确定 ]的规定,就此项要求做出商定或确定。 但是,如果出现 雇主 的违约是由于 承包商 的任何错误或延误,包括在任何 承包商 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延误造成的情况, 承包商 应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许可、执照或批准 雇主 应(按其所能)根据 承包商 的请求,对其提供以下合理的协助: ( a) 取得与合同有关,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 ( b) 协助 承包商 申办工程所在国法律要求的以下任何许可、执照或 批准: i) 根据第 款 [遵守法律 ]的规定, 承包商 需要得到的, ii)为运送货物,包括结关需要的; iii) 当 承包商 设备运离现场出口时需要的。 - 21- 雇主 人员 雇主 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 雇主 人员和其他承包商做到: ( a) 根据第 [合作 ]的规定,与 承包商 的各项努力进行合作。 ( b) 采取与根据第 款 [安全程序 ]( a)( b)( c)项和第 [环境保护 ]要求 承包商 采取的类似行动。 雇主 的资金安排 雇主 应在收到 承包商 的任何要求 28天内, 提出其已做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 雇主 能够按照第 14 条 [合同价格和付款 ]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时估算)。 如果 雇主 拟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其变更的详细情节通知 承包商。 雇主 的索赔 如果 雇主 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他有权得到任何付款,和(或)缺陷通知期限的任何延长,他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细节。 但对 承包商 根据第 [电、水和燃气 ]和第 [雇主 的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 ]规定的到期应付款,或 承包商 要求的其他服务的应付款,不需发出通知。 通 知应在 雇主 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尽快发出。 关于缺陷通知期限任何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前发出。 通知的细节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 雇主 认为根据合同他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 然后, 雇主 应按照第 [确定 ]的要求,商定或确定( i) 雇主 有权得到 承包商 支付的金额(如果有),和(或)( ii)按照第 款 [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 ]的规定,得到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期(如果有)。 雇主 可将上述金额在给 承包商 的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应付款中扣减。 雇主 应仅有权根据本款或第 [期中付款 ]( a)和(或)( b)项的规定,从给 承包商 的应付款中冲销或扣减,或另外对 承包商 提出索赔。 - 22- 3 雇主的管理 雇主 代表 雇主 可任命 1 名 雇主 代表,代表他根据合同进行工作。 在此情况下,他应将 雇主 代表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通知 承包商。 雇主 代表应完成指派给他的任务,履行 雇主 付托给他的权力。 除非和直到 雇主 另行通知 承包商 , 雇主 代表将被认为具有 雇主 根据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力,涉及第 15条 [由 雇主 终止 ]规定的权力除外。 如果 雇主 希望替换任何已任命的 雇主 代表,应在不少于 14 天前将替换人 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以及任命的日期通知 承包商。 其他 雇主 人员 雇主 或 雇主 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付托一定的任务和权力,也可撤消这些指派和付托。 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和(或)担任检验、和(或)试验各项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查员。 以上指派、付托或撤销,在 承包商 收到抄件后生效。 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力的能力,并能流利地使用第 [法律和语言 ]规定的交流语言。 受托人员 所有这些人员包括已被指派任务、付托权力的 雇主 代表和助手,应只被授权在付托规定的范 围内向 承包商 发布指示。 由受托人员根据付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如同 雇主 采取的行动一样有效。 但: ( a) 除非在受托人员关于上述行动的信函中另有说明,该行动都不免除 承包商 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 23- ( b) 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不应影响 雇主 拒绝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 c) 如果 承包商 对受托人员的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 承包商 可将此事项提交给 雇主 , 雇主 应迅速对该确定 或指示进行确认、取消或更改。 指示 雇主 可向 承包商 发出为 承包商 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 每项指示都应是书面的,并说明其有关的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 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条 [变更和调整 ]的规定办理。 承包商 应接受 雇主 或 雇主 代表或根据本条受托相应权力的助手的指示。 确定 每当本条件规定 雇主 应按照第 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 雇主 应与 承包商 协商尽量达成协议。 如果达不成协议, 雇主 应对有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 定。 雇主 应将每一项商定或确定,连同依据的细节通知 承包商。 各方都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除非 承包商 在收到通知 14 天内向 雇主 发出通知,对某项确定表示不满。 这时,任一方可依照第 款 [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 ]的规定,将争端提交 DAB。 4 承包商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 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完成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 承包商 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 承包商 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 承包商 - 24- 人员、 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 雇主 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 承包商 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当 雇主 提出要求时, 承包商 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 事先未通知 雇主 ,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 履约担保 承包商 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保证金额与币种应符合专用条件中的规定。 专用条件中没有提出保证金额的,本款应不适 用。 承包商 应在双方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28天内,将履约担保交给雇主。 履约担保应由 雇主 批准的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的实体提供,并采用专用条件所附格式或采用 雇主 批准的其他格式。 承包商 应确保履约担保直到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 如果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期满日期,而 承包商 在该期满日期 28 天前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 承包商 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至工程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时为止。 除出现以下情况 雇主 根据合同有权获得的金额外, 雇主 不应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 a) 承 包商 未能按前一段所述延长 履约担保 的有效期,这时 雇主 可以索赔 履约担保 的全部金额; ( b) 承包商 未能在商定或确定后 42天内,将 承包商 同意的,或根据第 款 [雇主 的索赔 ]或第 20 条 [索赔、争端和仲裁 ]的规定确定的 承包商 应付金额付给 雇主 ; - 25- ( c) 承包商 未能在收到 雇主 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 42天内进行纠正;或 ( d) 根据第 款 [由 雇主 终止 ]的规定, 雇主 有权终止的情况,不管是否已发出终止通知。 雇主 应保障并保持 承包商 免受因 雇主 根据 履约担保 提出的超出 雇主 有权索赔范围的索赔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 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 雇主 应在 承包商 有权获得履约证书后 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 承包商。 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 应任命 承包商 代表,并授予他代表 承包商 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要的全部权力。 除非合同中已写明 承包商 代表的姓名, 承包商 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拟任命为 承包商 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雇主 ,以取得同意。 如果未获同意,或随后撤销了同意,或任命的人不能担任 承包商 代表, 承包商 应同样地提交另外适合人选的姓名、详细资料,以取得该项任命。 未经 雇主 事先同意, 承包商 不应撤销 承包商 代表的 任命,或任命何替代人员。 承包商 代表应代表 承包商 受理根据第 款 [指示 ]规定的指示。 承包商 代表可向任何胜任的人员付托任何职权、任务和权力,并可随时撤销付托。 任何付托或撤销,应在 雇主 收到 承包商代表签发的指明人员姓名、并说明付托或撤销的职权、任务和权力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承包商 代表和所有这些人员应能流利地使用第 款 [法律和语言 ]规定的交流语言。 - 26- 分包商 承包商 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 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 承包商 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 对专 用条件中有规定的, 承包商 应在不少于 28天前向 雇主 通知以下事项: ( a) 拟雇用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 ( b) 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 c) 分包商承担现场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指定的分包商 本款中,“指定的分包商”系指 雇主 根据第 13条 [变更和调整 ]的规定,指示 承包商 雇用的分包商。 如果 承包商 对指定的分包商尽快向 雇主 发出通知,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的依据资料, 承包商 不应有任何雇用义务。 合作 承包商 应依据合同的规定、或 雇主 的指示,为可能被雇用在现场 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机会: ( a) 雇主 人员, ( b) 雇主 雇用的任何其他 承包商 ,和 ( c) 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的人员。 如果任何此类指示导致 承包商 增加费用,达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 在提交投标书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数额时,该指示应构成一项变更。 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可包括使用承包商 设备、以及由 承包商 负责的临时工程或进入的安排。 承包商 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按照 雇主 要求中规定的范围(如果有)协调其自己与其他承包商的活动。 如果根据合同, 要求 雇主 按照 承包商 文件向 承包商 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 承包商 应按 - 27- 雇主 要求中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向 雇主 提交此类文件。 放线 承包商 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工程放线。 承包商 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 安全程序 承包商 应: ( a)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 ( b) 照料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 c) 尽合理的努力保持现场和工程设有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 d) 在工程竣工和按照第 10条 [雇主 的接收 ]的规定移交前,提供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以及 ( e)因实施工程为公众和邻近土地的所有人、占用人使用和提供保护,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路、防护物和围栏等)。 质量保证 承包商 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证实符合合同要求。 该体系应符合合同的详细规定。 雇主 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 承包商 应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 雇主 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的细节,供其参考。 向 雇主 发送任何技术性文件时,文件本身应有经 承包商 本人事先批准 的明显证据。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 承包商 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 - 28- 现场数据 雇主 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下和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提交给 承包商。 同样地, 雇主 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提交给 承包商。 承包商 应负责核实和解释所有此类资料。 除第 款 [设计义务一般要求 ]提出的情况以外, 雇主 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合同价格的充分性 承包商 应被认为已确信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价格 包括 承包商 根据合同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列金额所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为正确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 不可预见的困难 除合同另有说明外: ( a) 承包商 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 b) 通过签署合同, 承包商 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职责; ( c) 合同价格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不应考虑予以调整。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承包商 应为其所需要的专用和(或) 临时道路包括进场道路的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 承包商 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fidic合同中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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