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内容摘要:
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一般违法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没有影响案件办理,无违法所得的。 停止执业 6 个月以上 8 个月以下,并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2 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不满 5000 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对案件裁判产生错误影响的。 停止执业 8个月以上 10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5000元以上 202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 3 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致使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 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 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执业 10个月以上 1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202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0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基准 具体条文 项(款) 3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 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一般违法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数额不满 2020 元或未遂的。 停止执业 6 个月以上 8 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行贿数额 2020元以上不满 5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 停止执业 8个月以上 10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 3 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行贿数额 5000 元以上的; 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 果严重的; 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执业 10个月以上 1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3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一般违法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纠正的。 停止执业 6 个月以上 8 个月以下,并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2 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停止执业 8个月以上 10个月以下,并可以处 5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 3 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经查实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 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 ;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执业 10个月以上 1年以下,并可以处 30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1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基准 具体条文 项(款) 3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 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一般违法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未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的。 停止执业 6 个月以上 8 个月以下,并可以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2 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对案件造成错误影响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停止执业 8个月以上 10个月以下,并可以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 3 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致使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 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 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执业 10个月以上 1年以下,并可以处 30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一般违法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不满 5000 元,尚未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停止执业 6 个月以上 8 个月以下,并可以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2 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不满 5000 元,给委托人造成一定损失的;给委托人造成较大损失的;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不满 10000 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停止执业 8个月以上 10个月以下,并可以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 3 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 10000 元以上的;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 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执业 10个月以上 1年以下,并可以处 30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2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基准 具体条文 项(款) 3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一般违法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停止执业 6 个月以上 8 个月以下,并可以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2 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 ;影响案件裁判程序正常进行的; 对案件裁判产生错误影响的; 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 停止执业 8个月以上 10个月以下,并可以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 3 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严重影响案件裁判程序正常进行的; 致使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 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执业 10个月以上 1年以下,并可以处 30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一般违法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 行为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停止执业 6 个月以上 8 个月以下,并可以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停止执业 8个月以上 10个月以下,并可以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 2 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 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止执业 10个月以上 1年以下,并可以处 30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3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基准 具体条文 项(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一般违法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 10000 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2 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 10000 元以上不满 50000 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停业整顿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30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 3 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 50000 元以上的; 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 对行业或社 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业整顿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6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一般违法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2 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停业整顿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5000元以上 202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 3 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 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业整顿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202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4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基准 具体条文 项(款) 4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 )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一般违法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并可以处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2 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不满 50000 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停业整顿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并可以处 30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 3 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 50000 元以上的; 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 对行业 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停业整顿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6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一般违法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警告,并可以处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2 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支付介绍费或违法所得不满 10000 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停业整顿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30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实施该违法行为 3 次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株洲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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