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工程师复习题内容摘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对地方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 行。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方法另定),并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 补充规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检验方法标准; 配合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 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代号、编号、出版和发行的补充规定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5 年。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和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标准的出版、发行方法,由制定标准的部门规定。 ④对标准实施的补充 《实施条例》第四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共 9 条,是对《标准化法》第三章:“标准 的实施”的补充,具体补充规定如下: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说起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我国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标准实施的监督。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 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本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校验数据为准。 ⑤对法律责任的补充 《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 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 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 准规定的。 ,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 20%~ 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 10%~ 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 20%~ 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 处分,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0 元以下罚款。 、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篡改检验数据的; 、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对单位的罚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对责任人的罚款,不得从公款中核销。 《实施条例》对军用标准化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分别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及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以下概念需要了解 6.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基本内容:见《实施条例》。 7. 《认证认可条例》基本内容:“总则”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对条 例所称“认证”和“认可”进行了界定;“认证机构”指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300 万元、有 10 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境外认证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完成全部认证程序,及时作出认证结论,不得借口拒绝提供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限制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两级监管部门应及时调查 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违反认证认可条例最高可罚 50 万元。 该条例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8. 认证机构设立的条件: 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 万元;(四)有 10 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 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二)外方投资者具有 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9. 认证机构申请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和批准程序:(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决定批准的,向申 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申请人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第十三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标准化法律体系 第三节 标准化 规章 以下概念需要了解 1.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部分标准化规章:见 P112 2. 江苏省标准化地方规章:《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于 1997 年 3 月 9 日;《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20 年 8 月 13 日;《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2020 年11 月 6 日 第三章 标准编写方法与制定程序 第 一 节 标准 制定程序 1.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阶段:分为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9 个阶段。 2. 国家标准快速制定程序阶段:快速程序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程序类别代号: A)的基础 上省略起草阶段(程序类别代号: B)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程序类别代号: C)的简化程序。 快速程序适用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如等同、修改采用国家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和对现有国家标准的修订或我国其它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 快速程序特别适用于变化快的技术领域(如高新技术领域)。 3. 标准复审:是指在使用一定时期后,标准制定部门要根据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指标水平进行重新审核,以确认标准的有效性。 4. 标准复审的目的:复审标准主要是为了确认标准的有效性。 5. 标准复审的周期: 一 项标准自实施之日起至该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即为标准的复审周期。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企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6. 标准质量评价要素:①标准的适用性 是评价标准质量好坏的首要要素。 标准的适用性强调两方面的内容:标准的内容应便于实施、标准的内容应易于被其他标准所引用;②标准的先进性和合理性 标准技术内容的水平决定了标准的水平。 所制定标准的水平目前仍以“国际先进”、“国际一般”和“国内先进”来评价。 国际先进水平:达到国际上一些居领先地位的协会、学会、企业等发布 的标准水平;国际一般水平:达到国际标准的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其标准的水平,均应在国内居领先地位。 ③标准编写的规范性 要达到所有标准整体协调的目的,应注意如下两个方面:每项标准应遵循现有基础标准的有关条款,尤其涉及下列有关内容:标准化术语;量;单位及其符号;缩略语;参考文献;技术制图;图形符号。 对于特定技术领域,还应考虑:极限与配合;尺寸公差和测量的不确定度;优先数;统计方法;环境条件及有关试验;安全;化学 当然,标准的质量问题还涉及到标准、尤其是系列标准制定的程序、时间是否有统一的计划和安排;不同语种版 本的标准的等效性;是否能保证健康、安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的因素。 以下概念需要了解 7. 国家标准制定各个阶段具体实施的内容:见 P116 第三章 标准编写方法与制定程序 第二节 标准编写方法概述 1. 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由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化工作指南和标准编写规则三项标准组成,该系列标准是指导如何编写标准的基础性国家标准。 ① GB/T 1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② GB/T 20200 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 20200 国家标准由以下五个 部分组成: GB/T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 1 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GB/T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 2 部分:采用国际标准; GB/T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 3 部分 引用文件; GB/T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 4 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的编写;GB/T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 5 部分:产品标准中涉及环境方面的内容。 2. 标准各要素的基本概念: ① 条款是指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表述方式。 条款的类型:条款按其作用一般 可分为三种类型:陈述型条款、要求型条款、推荐型条款。 条款根据所涉及的对象可分为下述两类:针对标准的使用者(人),限定其具体的活动(如具体的动作或步骤),它告诉标准的使用者具体怎么做;针对标准的对象(物),其结果具有什么性能或可能性,它告诉标准的使用者标准需要什么样的结果,但不限制标准使用者的活动,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②主体与附加要素 主体 —— 构成规范性文件实质内容的一组条款。 对标准来说,就是规范性要素。 “主体”的表述方式有要求型条款、推荐型条款和陈述型条款;附加要素 —— 包括在规范性文件中而不影响其实质内容 的信息。 根据“附加要素”在标准中起的作用可分为:有助于标准理解和使用的附加信息、仅起提示作用的,够不上有助于标准理解和使用的附加信息。 “主体”和“附加要素”构成了整个标准。 因此,标准的条文具有五个层次:主体有三个层次:要求型条款、推荐型条款和陈述型条款;附加要素有两个层次: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仅起提示作用的附加信息。 ③ 规范性文件: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按其目的和多数条款的内容可分为技术规范和规程两大类 ④技术规范 —— 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主要针对活动的结果规定要求;规程 —— 为设备、构件或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或使用而推荐的惯例或程序的文件。 规程主要规定活动的具体动作或步骤。 可见,技术规范是以活动的结果为主的规范性文件;规程是以活动为主的规范性文件。 所以技术规范和规程是一组对应的文件。 3. 编写标准的基本要求: 首先,标准所规定的条款应明确而无歧义,并且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①标准的内容完整、正确 ②清楚、准确、相互协调③充分考虑最新技术水平④为未来技术发展提供框架⑤能被未参加标准编制的专业人员所理解。 以下概念需要了解 4. 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则:①基 本要求:内容见上②标准的表达方式要统一:结构的统一、文体的统一、术语的统一③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标准之间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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