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投资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该董事应当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 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六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 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和其他重要文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四条 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七十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因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 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 (八) 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九) 审查具体的投资项目; (十) 签发日常的业务、财务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八条 公司根 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七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的产生、更换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监事长或由其指派的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