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村庄地籍调查技术设计内容摘要:

界址点,要认真记录纠纷原由 ,调查员不能协调处理的,整理汇交国土局统一处理。 1对于 农村宅基地调查的确权 ,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 1)无宅基地权属来源,但已居住多年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应视具体使用年限后区别对待,具体见国土资发 [2020]146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中对 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 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 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三种时间段的规定实施登 记,由村委、镇国土所出具证明后进行确权登。 ( 1999年以前权属证明(村委同意), 1999 年以后补用地审批手续) ( 2)对于原来已发的土地证书的宗地如档案完整、证载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相符且本人未申请的,不需签字盖章;目前仍在使用并且有发证档案,根据是否符合要宅基地的条件进行确权;完善相关手续。 ( 3)本次调查宅基地确权的面积,统一到山东省土地登记规范第十三章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中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定,根据上级文件和本村批准的规划,按实际面积确权,在调查表备注栏上注明,超占面积是多少。 ( 4)实施“合村并点”,将要拆迁村庄居民点宗地有政府批复的不确权,无政府批复的需确权。 ( 5)对于试点村庄内有不在规划区内或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宅基地,不予确权。 ( 6)试点村庄内有以老人名义给子女批的宅基地,且子女均在本村无宅基地,对成家且已分户的子女可按“一户一宅”政策进行确权,进行确权。 ( 7)发现有宅基地继承现象的,直系亲属协商一致且经农民集体证明并在全村公示后可以确权;由户主出具证明,村委同意,同时根据继承人是否符合要宅基地的条件进行确权;由村委证明,在申请上申请人注明承担 法律责任;不在本村的,由村委通知其亲属办理后,按规定办理。 ( 8)对原来户口在本村,批有村民宅基地,但后来由于升学、入伍、招工等原因户口农转非的宗地,这类情况可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需注意的是这些当事人因此而享有的土地权利并不是无期限的,而仅限于房屋的存续期间。 因为严格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宅基地的管理规定,这些当事人不应当取得或者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他们是基于房屋所有权而对土地享有权利,如果房屋灭失,他们对土地的权利也将不再存在。 已经确权登记的,若由村委同意 可以确权。 ( 9)对因升学、入伍、招工等原因户口农转非,其原有住宅欲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可以确权,当事人不想办理的,如其家庭成员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可以确权;对已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的,可待其分户后凭宅基地使用权属来源办理确权;不是本村村民为办证临时迁入的不能进行确权。 ( 10)“一户一宅”中户的确定要明确,很多家庭中已符合分户但户口簿中未分的,本次初始登记以前的不追究,根据现申请者是否符合要宅基地条件来确定是否确权,待户口簿中分户后确权。 ( 11)私自买卖宅基地,应按其土地使用权属 来源载明用途确权,私自改变用途的不按现有用途确权,并在调查表中注明,但混合用途的如家庭作坊式工厂,院为工业,正房居住或偏房改为小门市部,根据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来确定是否确权。 ( 12)一户多宅的,如:盖新房不扒旧房子的,对非因继承等原因超占的宅基地不予办理确权,对所建新房没合法权属来源的按违法用地处理;新房所用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旧房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无偿收回。 ( 13)审批以后多年未建设的,这类情况应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执行即: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 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同时征求乡镇和村委的意见,酌情处理。 ( 14)实际面积与证件面积不符合的,在查询档案材料后,实际面积超出证载(应批准面积)面积时,按照应批准面积;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面积。 ( 15)关于继承的问题,如老人过世后留下的房子,而其子女户口不在本村的,《继承法》明文规定房屋可以继承。 继承人继承房屋便自然对房屋所占范围 的土地进行了使用,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客观上也没有可能,可以确权,应在调查表中注明调查情况,可以由村委代管。 宗地划分原则 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即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 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可划分为共用宗地,简称共用宗; 小区、新村、成片住宅区及类似社区的,其外围界线应当根据有效的权属来源材料确定;内有独立大院的独立设宗;同一单位或几个单位共同所有的建筑物应独立设宗;敞开式的以其内部公用道路(一般指组团级以上道路、不含宅间小路)为界分割成数个共用宗,每个共用宗中楼房数一般小于 5;小区内公用的基础设施、 道路、绿化等用地,暂不设宗调查, 但需要根据《土地分类》标准,使用地类界线划分土地利用类 别,调查土地利用类型,测量不同利用类型的土地面积; 私房能独立设宗的设宗调查 ,成排连体房屋,设共用宗,调查到户(权利人); 大宗地中包含小宗地的(宗包宗),大宗、小宗各自独立设宗调查; 未发证的公用广场、停车场、道路、绿化用地、市政设施等暂不设宗调查,但需要用地类界线划分土地利用类别,调查土地利用类型。 界址线的划定原则 界址线应根据界标物的权属,标明内、中、外; 宗地界线一般应沿相应的界标地物之间作界址点连线,当界标物相邻拐点间距离小于 10cm 时,以外侧拐点为界址点。 如果使用范围无明显地物线,且没有权属纠纷,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界线; 单位门口的内折“八”字形道路用地,可以确定给该土地权利人; 墙基线外占用人行道的台阶、雨罩等构筑物用地一般不划归土地权利人; 实地弯曲的围墙、河岸线等,按照矢距不大于 20cm 为原则设置界址点,两界址点间为一条直线; 界址线是使用土地的权属范围线,实际使用情况与建(构)筑物占地范围不一致的,根据有效的权源资料确定界址线; 墙体为界标物时,应明确墙体用地的归属,尤其要注意院墙为公共界墙时界址点位置的确定; 两个用地单 位使用土地的界标物间隔宽度在一米以内的非通道夹巷、沟渠等,有协议的按协议确认,没有协议的一般应以双方各半划界; 新征(拨)用、出让的土地及在建工程项目用地的界址线,以批准的用地红线作为依据,城市规划道路、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予以扣除; 住宅楼以墙体拐点连线(含围墙内天井及凹凸部分用地)定界;综合楼用地,以用地红线和实地情况定界; 1城镇、村居民户的宅基地,以有合法证照的建筑物墙界定界;有院落无争议也可划入宗地内; 1共用宗要查清各自地面使用部分的面积和共用部分的界线; 1有邻宗纠纷 的界线,按使用现状采用未定界表示,并简要记录纠纷缘由; 1临街建筑物一般应按底层硬界定界,不占用道路红线、不影响公用通行的门前空地,可根据有效的权属资料,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定界; 1临街建筑物的挑檐、雨罩、临时搭建物、装饰性的凸出部分不作为确界的依据; 1不临街建筑物的挑檐,有协议的,依据协议定界,无协议的一般不做为定界的依据; 1永久性的门廊 、有柱雨棚、裙楼等可作 为定界的依据;临时搭建物不作为确界的依据。 界标的设置 所有界址要按规定设置界标; 界标类型选 用: ( 1)混凝土标石,原则上用于界址清楚的单位用地、出让土地和小区、新村、成片住宅区、类似社区以及永久性建筑物用地; ( 2)铝合金界址钉、瓷标志用于一般铺装地面或墙体; ( 3)红漆喷涂标志用于已装饰的墙体(如贴大理石、花岗 岩等)上,平房、独立的私房用地原则上使用红漆喷涂标志; ( 4)对于无法到达的界址点使用指示标。 界标设置要求 界标设置要求位置准确、埋设稳固、符号标绘美观,便于应用。 埋设的混凝土标石、应略高于地面 3~ 5cm; 界址钉应牢固打入墙体或硬化地面,有松动时需用水泥沙浆加固;喷涂采用模具作 业,符号要清晰、美观,不影响市容,大小与《规程》标准一致,临街的要求其高度一般选在离地面 左右,其它地方的喷涂标志可统一标绘在距地面 左右的高度上;指示标应详细标注界址点方向和到达界址点的距离。 界址点编号 按宗地编号,野外权属调查阶段,勘丈宗地草图时,每宗地的界址点按照从左上角顺时针顺序编号,起点号为“ 1”,这时共用界址点有多个编号。 在“地籍调查表”中的 界址点编号栏填写 本宗地的界址点 编号。 界址边丈量 勘丈界址边应使用钢尺或手持式测距仪测量,记录到厘米; 根 据设置的宗地界址点标志,丈量所有界址边长,丈量结果记录在勘丈记录中,并注记在宗地草图的相应位置处,但不记入工作底图; 勘丈数据以米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两次丈量较差,长度( L)在50 米以内不超过 20mm+3mm L ( L 的单位为米); 50 米以上的,两次边长较差,一类界址点不超过 10cm,二类界址点不超过 15cm,较差在限差内,取其中数为边长勘丈值;丈量时要注意墙体厚度,公共界址边长应相等;调查、勘丈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中并绘制宗地草图。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 本次地籍调查,无论以前是否进行过调查都要重新填写地籍调查表。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是地籍调查的主要原始资料,填写时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 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应清晰、工整,不得潦草。 除宗地草图栏用铅笔填绘外,其余均用碳素墨水填写 ,填写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并在划改处盖章。 全表划改超过两处时,整个表作废。 每宗地(包括共用宗地)填写一份。 具体要求如下: 封面的填写:封面上部的编号填写正式地籍号,街坊号省去括弧;封面上的地址填写土地使用者的通讯地址,年月日按 实际调查的时间填写; 土地使用者:单位用地的应填写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全称,名称要与公章一致,下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时,则填写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括弧内注下属单位名称;共用宗地应填写“ 等( ) ”, 为排序的第一位土地使用者, 为共用宗的权利人总数,共用宗的其他权利人填写共用宗使用 权属调查 查表; 土地使用者性质:填写行政、事业、国有企业、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主管部门:填写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本栏目为空; 法定代 表人或户主:填写土地使用者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填写土地使用者的法人代表或户主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填写用地单位或指界人的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填写受委托指界人的代理人姓名; 土地座落:街道(镇)必须填写,路(村)可以填写路名、行政村名称、小区名称等,号可以填写门牌号码、建筑物栋号、村民小组名称等; 土地权属性质: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 1权源证件、文号:填写批准用地的文件类型、文号或原土地证号; 1使用权类型: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 拨、出让作价入股、租赁或授权经营等; 1原土地证号:已发放土地证的 ,填写已颁发的土地证编号;未发放土地证的,此栏为空; 1批准用途:权属证明材料中的批准用途; 1实际用途:现场调查时,宗地的一种主要用途,按照《土地分类》填最低级别的地类含义, 括号内注地类代号; 1使用期限: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批准用地的年期,划拨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此栏不填; 1终止日期:土地使用权期限的终止时间; 1预编地籍号:以街坊为单位在内业预编的地籍号; 1原地籍号:本次调查之前的已设宗地的编号; 地籍号:按照地籍号的命名规则填写统编的地籍号; 2所在图幅号:填写宗地所在 1: 500 地籍图的图幅号; 2共有使用权情况:共有使用权宗地填写共有使用权有关情况,非共有使用权此栏不填; 2 说明栏 : ( 1)土地权属争议情况,无争议的填写四邻无争议; ( 2)他项权利的状况; ( 3)一宗地有两种以上用途,难以使用地类界线划分的应加以说明。 ( 4)临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用途等; ( 5)其他情况的描述。 2界址点号:应与宗地草图上的点号一致,宗地内编号都从“ 1”开始编号;街坊内编号应是街坊内界址点的 统一编号,数量超过一页的,另加附页; 2界标种类:在实地设置的界标种类相一致的栏里用“√”号表示; 2界址线类别:界址线位于何种线状地物上,在相应位置用“√”号表示; 2界址线位置:界址线落在线状地物上的具体位置,在相应栏内用“√”号表示, 空地不说明; 2边长:相邻界址点间距, 统一填写 实际 测量的界址边长 ; 2本宗地、邻宗地指界人姓名、签章:双方指界人对每条界址边的认定都要签字、盖章; 地籍调查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可参考《填表说明》。 宗地草图绘制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 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及与本宗地有关的其它地物要素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也是与地籍测量数据相互校核的重要依据,应现场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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