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厂规章制度最新整理内容摘要:

件、资料、工具、零件、产品、关好门窗、水、电、气源 , 按规定位置摆放工具及物品 ,搞好个人及集体卫生 ; 第十六条 按质 、按量、按时完成任务,不得借故、拖延、敷衍、推委 , 严格按照安全规格操作,严禁违章操作,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 第十七条 在厂员工必须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指挥和调动,如有异议应及时与领导商议,无理由不服从主管调动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 第十八条 各部门主管,必须注意自身涵养,以身作则,与公司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热情,团结协作精神。 第十九条 本厂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保守本厂经营秘密,维护本厂利益,未经领导书面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本厂所有秘密,否则作盗用和侵权行为论处,本厂将追究违反者的经济责任 , 未经批准,不得带外来人员到处参观 ; 第二十条 任 何员工在其上班时间及厂内出现突发性的个人疾病、非本职业引起的职业病、打架伤亡等非因工受伤均与本厂无关的疾病一律不负任何责任与费用 , 本厂工人与外人打架 , 在厂外偷窃等犯罪行为 , 均属刑事犯罪 , 本厂不负任何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违犯本章第五、九、十、二十条有关规定者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 同时,并做开除出厂处理 ; 第二十二条 本厂不 允许 有任何的歧视行为存在,即 : 本厂在雇用、薪酬、升迁、训练机会、解雇或退休事务上,不可存在或支持任何基于种簇、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关系的歧视行为。 本厂不 可干涉员工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社会阶层、国籍、残疾、性别取向和工会的信条、政治需要的权利。 本厂不可允许带有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的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第三章 员工薪酬制度 见原有薪酬制度,如有调动或改变另行通知。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贯彻“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预防方针,认真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则。 第二条 各 部门 (技术部、缝制部、后整部等) 应根据本部门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性能,操作使用方法,制订出安全操作规程,供操作者安全指南 ; 4 第三条 学徒应在师傅 、新工应在组长的指导下,依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机电设备和危险工种 ; 第四条 作业员应严格学习、遵守本部门有关安全细则,并做好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确保机械安全性能正常稳定 ; 第五条 非机电操作人员,不准私自使用机电设备;非专业机电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拆卸、安装机电设备 ; 第六条 危险机电设备或工种,必须经培训熟悉本岗位机电设备性能和本工种安全规程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 第七条 各机电操作者在作业前,要检查机电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各种保险设施是否齐整牢固,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 第八条 机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并报 相关 部门负责人及时维修,禁止使用带故障的机械设备 ; 第九条 严禁安排带有妨碍安全性疾病的人员从事机电操作作业、酒后人员及过度疲劳者、精力不集中的状况下操作机电设备 ; 第十条 严禁任何人或单位私自拆卸、破坏各种安全标识和其它安全设施 ; 第十一条 各部门机电设备应制订安全检查制度,指定安全维护人员和实行安全监护责任人制度 ; 第十二条 安全监护人有权依章监督作业,对本安全区域内的违章作业人员不听劝告者,监护人应向 其主管或行政 部申报执罚和当即中止违章者作业 ; 第十三条 安全监护责任人发现员工违章作业应及时制止,安全监护责任人失职者,应追究相关责任 ; 第十四条 员工违犯本章有关条款,造成他人伤残的视情节 《人事 行政 制度》第十三节有关程序规定处理 ; 第十五条 如发现有遗失情况,必须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及经理作处理措施:对所生产产品进行严格检查并对场地进行清理。 第五章 人事 行政 制度 第一节 员工的招聘 第一条 各部门因生产需要增员时,应由部门组长口头申请或者填写《增员申请表》,报部门部门主管核定生产量情况批准后,再经公司核准,由人事部统一组织招聘 ; 第二条 普通员工由人事部按规定核实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已便安排适当的工作,再进行技能测试 ; 第三条 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人员的招聘,除进行上述普工考试程序合格后,报总经理或经理面试批准 ; 第四条 年 龄 未 满 16 周岁的为童工,本厂不允许招请或使用童工和不支持招请或使用童工 ; 第五条 凡来应聘人员须真实填写应聘申请表,本厂会先对所填写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才可录用。 第二节 员工的录用 第一条 凡被我厂聘请的职员工必须 持 有本人的 二代 身份证、年满 16 周岁 , 身体健康、无传5 染病及不良嗜好 , 需交免冠 1 寸 照片 2 张、清楚了解我厂的厂规并无任何异议后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第二条 被录用的员工, 应填写个人简历作为档案, 凭录用通知书到 人事行政 部 办领厂牌 、安排住宿等上班手续 ; 第三条 新录用的员工一律采用试用制,普通员工的试用期为 15 天至 一 个月,技术人 员、文员、各级管理职员 视工作范畴 试用期为 一至 三个月,并签订试用合同 ; 第四条 试用期满合格者,员工可继续留厂工作者,必须与厂方签订劳务合同 ; 第五条 被公司开除的员工,未得到公司总经理的特许,一律不准重新录用 ; 第六条 辞职员工要求重新回厂工作的,由部门主管同意后,报公司或人事部批准,并按程序重新办理入厂手续。 第三节 员工证件办理 第一条 员工进厂后试用合同、劳务合同、厂牌、劳动保险、考勤等证件手续由人事 行政 部统一办理 ; 第二条 员工厂牌丢失或 无法正常打卡 时,应即刻到人事 行政 部补办 ; 第三条 员工故意损坏,丢失厂牌的,要自费缴纳 相应的 工本费。 第四 节 员工培训 第一条 凡经录用的员工, 应仔细认真阅读 此规章制度 ;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根据情况对刚上班的员工 应 进行岗位责任、安全规程、产品质量基础知识进行严格的岗上辅导培训,造就一支技术过硬、工人纪律观念强的职工队伍 ; 第三条 在职员工必须按人事要求,参加各种培训,促进企业管理不断升级进步。 第四条 在职员工表现良好者,申请参加本厂技术工程培训的,经厂方批准后,在厂方提供带薪金培训条件下,必须双方签订技术培训、服务合同。 第五节 人员调动 第一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调动时,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手续由人事 行政部办理 ; 第二条 部门主管可根 据本部门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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