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合资章程内容摘要: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财务总监 、 财务部门负责人 和投资决策研究室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 审定公司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人数 5%的方案; 10.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 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股东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 ,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可 临时 授权 委托其他 董事代行部分或全部职责 ,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列明授权委托范围。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季)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 第三十五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用传真或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召集人签发,一般提前10天将会议议题、议程、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临时会议除外。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理人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的范围。 如届时未出席 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双方应确保其委派的董事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每次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 董事会会议作出表决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当赞成票 与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享有多投一票的权力。 6 第四十条 董事会做出有效决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3/5,否则视为无 效。 第 四十一 条 董事会的兼职董事平时不领取报酬,但年终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由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会批准,决定兼职董事的一次性奖励办法。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公司应送股东各方存档。 第 七 章 监 事 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 3 名,组成监事会。 其中甲方股东双方各委派 1 名,职工代表 1 名,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由职工代表选出的监事可连选连任,由股东委派的监事可连派连任。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 正; ;。 第 八 章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第 四十五 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4 名, 每届任期为 3 年。 第一届总经理由甲方委派产生,从第二届总经理由乙方委派产生。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并将实施情况 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 ,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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