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制度内容摘要:

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 : 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执法依 据的名称和条文: (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元的罚款。 ‛ 28 ( 2)《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 :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元的罚款。 ‛ : 销售者销售的定 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 ,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2)《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 29 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20200 元的罚款。 ‛ : 收购者收购商品 ,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 : ‚收购者收购商品 ,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 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20200元的罚款。 ‛ : 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不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 处罚种类 :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项: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 30 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2020 元以下罚款。 ‛ : 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 的计量器具不按照规定登记造册,不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不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止使用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项: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202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 31 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 : 眼镜制配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计量器具、责令停止使用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眼镜制配计量 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项: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020元以下罚款。 ‛ : 眼镜制配者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32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 法》第十条 第(一)项: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项: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 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20 元以下罚款。 ‛ : 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等经营者不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 33 处罚种类 :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项: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 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 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不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项: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 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 34 并处 2020 元以下罚款。 ‛ : 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等经营者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项: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020 元以下罚款。 ‛ :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眼镜制配者违反 35 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 30000元的罚款。 ‛ : 加油站经营者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项: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 :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计量器具、责令停止使用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项: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 36 违法所得,可 并处 2020 元以下罚款。 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5000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加油站经营者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经检定合格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止使用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项: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 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及违法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的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计量器具、责令停止使用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37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四)项: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10%至 50%的罚款。 ‛ :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止使用。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五)项: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 38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六)项: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 :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 39 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 体事项名称 : 集市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集市主办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计量器具、责令停止使用。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 1000 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 ‛ : 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设置公平称的 40 处罚种类 :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营者的计量器具未定期强制检定的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计量器具。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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