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子商务网点合作协议内容摘要:

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布放有关 XX便民服务网点的品牌标识物 品和业务宣传物品。 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有责任使用由甲方统一制作的宣传物品,不得将 XX便民服务网点标志、标识等用于与协议无关的其它行为中;有责任保管好甲方提供的有关品牌标识物品;有责任配合甲方开展辖区内的一系列宣传推广活动。 (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转让、承包、租赁他人经营,乙方有前述行为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加盟协议。 乙方在协议期间,须保持持续的营业能力,在正常营业时 3 间内要满足客户需求。 如发生相应附件中约定的不具备持续营业能力的情形,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加盟协议,或终止对乙方经营相应 业务的特许权。 ( 7)在协议存续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经营活动。 本协议附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 8)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乙方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XX便民服务网点商标、标志、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相关业务宣传品,并应返还甲方的有关品牌标识物品和所提供的设备。 ( 9)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 XX便民服务业务方面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乙方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享有并承担经营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因乙方行为引起讼争、纠纷等,甲方不因为乙方加入 XX便民服务网点体系而承担任何责任。 ( 10)乙方不得利用 XX便民服务网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在加盟期间,乙方经营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乙方独立承担。 因乙方的经营行为造成甲方及加盟体系的名誉及经济损失,乙方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合作模式及考核标准 合作模式 ( 1) 甲方授予乙方‚湖南‘ XX’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合作服务商‛身份,将乙方纳入甲方电子商务服务商体系,以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为依托,对外合作开展电子商务服务商务体系,以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为依托,对外合作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务,为农村客户方便快捷的服务。 ( 2) 乙方以非独家合作服务商身份加入甲方服务商体系,遵循甲方服务体系规则,利用甲方服务平台和提供的设备(一台 32英寸电视、一台电脑、一架货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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