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制度内容摘要:

强普法队伍的建设管理,不断提高普法骨干的法律素质 和业务能力,推动全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普法骨干是指普法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其聘任的普法联络员, 加强对普法骨干的培训,提高其从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 第三条 普法办公室每年应当对本单位的普法骨干轮训一遍。 积极参加 上级普法办公室 组织的普法骨干 重点培训 班。 普法骨干法律培训的形式以集中学习为主,也可以采取法制讲座、以案释法、法规知识考试以及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 普法骨干法律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宪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与本单位(部门)工 作相关的水利、行政管理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 (三)普法依法治理理论与实务; (四)其他需要学习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普法骨干应当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立足本职岗位要求,自觉加强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自身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普法办公室要认真编制普法骨干年度法律培训计划,明确普法骨干法律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安排意见,并认真落实年度培训计划任务。 第七条 对积极参加法律培训,并在普法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普法骨干,要在上级表彰普法工作先进个人时予以优先推荐。 普 法联络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法联络员的选任、配置与管理,充分发挥普法联络员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法联络员是协助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落实年度法制宣传教育任务的具体责任人,在同级普法办公室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普法联络员的选任、配置与管理工作由同级普法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普法联络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 (三)熟悉与本单位或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上级或所在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 划确定的法律、法规知识; (四)热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条 各级普法办公室应当在同级机关各部门中分别配置 1名普法联络员;在直属单位中至少分别配置 1名普法联络员。 普法联络员名单报上一级普法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普法联络员队伍原则上应当保持稳定,但根据普法工作需要或者因人员变动确需调整的,各级普法办公室可以对所选任的普法联络员进行调整。 第七条 普法联络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部门)职工学习贯彻上级和本单位制定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等; (二)组织 本单位(部门)职工参加上级和本单位普法办公室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法制讲座等集中学法活动; (三)组织本单位(部门)职工按要求完成确定的各项法制宣传教育任务; (四)及时反馈普法任务落实情况,提供本单位(部门)普法工作信息,反映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 (五)规范整理本单位(部门)干部职工的个人普法考核档案,全面、准确记录自学和参加集中学法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所在单位的普法办公室。 第八条 普法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普法联络员会议,安排部署落实各项普法任务,确保普法工作扎实开展。 第 九条 本单位(部门)在表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时,应当优先考虑普法联络员。 第十条 为进一步壮大普法宣传力量,各级普法办公室可以面向辖区内的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和沿黄村庄选聘系统外普法联络员。 普法考试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普法考试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切实提高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全面检验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成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普法考试,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以及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条 普法考试是法制宣传 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普法办公室在编制年度普法计划中应当做出具体安排。 第四条 普法考试工作由 普法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 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由各级人事部门组织。 鼓励各单位(部门) 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 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或者竞赛活动。 第五条 普法办公室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两次普法考试。 参加普法考试的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干部职工。 第六条 普法考试的内容为单位年度普法计划中确定的需重点学习的法律法规以及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试题类型 采取填空、选择、判断、问答、论述、案例分析等形式。 第 七条 普法考试采取 纸质试卷考试形式 进行。 普法考试方式分为闭卷和开卷两种,具体方式由普法考试主办单位(部门)确定。 对普法考试的缺考人员,普法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补考。 第八条 普法考试试卷由普法办公室负责组织 批阅,考试成绩记入干部职工个人年度普法考核档案,考试开展情况 及时报送上级普法办公室。 普法阵地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普法阵地的建设管理,提高 莘县 黄河普法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水平,营造更加浓厚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法阵地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普及宣传法律知识,展 示依法治理成效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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