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协议书(完整版内容摘要:

区 xx 楼 xx号房(以下简称“标的房屋”)。 第二条乙方未购买车位。 甲方若需购车位,乙方可协助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购买车位发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三条本协议签订前,甲方须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xx 年 xx 月 xx日前乙方已缴的购房意向定金、购房款共计¥ xx元(人民币 xx 圆整)。 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前,甲方自愿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xx 元,(人民币xx 圆整)作为乙方协助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标的房屋的酬金。 第五条签订协议后,甲方是购买标的房屋的实际出资人。 乙方以乙方名义购买标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对应一切权利由甲方行使,乙方不得自行行使任何权利。 第六条签订协议后,标的房屋购买及使用过程中,一切费用均由甲方实际支付,所有手续均由甲方自行或者指示乙方代为完成,必要时,乙方无条件给予配合。 在购房过程中的签订合同、交付房款、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收房、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等所有手续若需乙方进行,乙方在甲方指示或陪同下完成。 第七条购买和使用过程中产生或取得的所有法律文书、票据、文件均由甲方收管,若乙方经手,应及时交给甲方。 第八条甲方购买标的房屋不进行任何性质的贷款,不得要求乙方以乙方的名义进行贷款、 借款等活动。 乙方亦不得在购买房屋时以标的房屋 1 为抵押进行贷款。 第九条标的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后乙方应即时通知并交付给甲方。 甲方有权在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情况下随时将以乙方名义购买的房屋更名到甲方名下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人名下。 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日内予以协助甲方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或者预付,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费用,不垫付任何费用。 办理完过户手续时本协议终止。 第十条在标的房屋所有权名义上归乙方所有期间,乙方不得自行行使任何与房屋有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居住、改扩建、用作 经营活动场所等;亦不得将该房屋的任何权利用于个人获益,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将该房屋出租、出借、赠送、抵押、担保等。 如乙方擅自进行有损甲方所有权的活动,应承担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在标的房屋所有权名义上归乙方所有期间,乙方如果涉及个人或者家庭成员出国、重大疾病、移居省外、个人姓名变更、婚姻状况变化、个人或者家庭债务危机、个人或者家庭成员涉及诉讼等重大变化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 在任何其他权利方向乙方主张权利并指向标的房屋时,乙方均应及时通告甲方,同时主动向相关当事人和国家有权单位说明本协议的存在,并提出该房屋 实际所有人为甲方的主张。 根据相关权利方或者国家有权单位的处理结果,若因该房屋被用于承担乙方个人或者家庭成员的民事法律责任,则在该责任范围内,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 第十二条甲方应当及时支付或预付乙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费用。 如因甲方不支付费用引起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若甲方违约,则向乙方支付叁万元违约金。 第十三条若乙方违约,在房屋认购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本协议,则应退还甲方支付的酬金。 如自房屋认购至产权证办理完成期间违约,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则应赔偿甲方已实际支付的全部房屋款项及本协议约定的酬谢金,并按此总 额 25%承担违约金。 若房屋产权办理后,乙方违约,擅自行使房屋相关权利,致使甲方房屋权利受损失时,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按房屋价值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房屋价值按赔偿时或者诉讼时有权单位价格鉴定为准。 若因乙方私自出售、赠送标的房屋导致违约,则应在乙方实际收益与房屋价格鉴定值之间取高者给予甲方赔偿,并赔偿房屋评估价值 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若因乙方违约,擅自进行变更登记、擅自出售房屋、擅自以房屋对外提供担保、拒不按甲方指示完成产权转移而引起甲方维权,则乙方除应按第十条规定承担赔偿甲方损失与违约金的责任外,还应承 担甲方维权而支出的法律服务费用、公证费、公告费、文印费、查询费、保全费、交通通信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支出,法律服务费用以争议总额 20%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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