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模板-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内容摘要:

件,指定工作人员,共同清点、审查、核对。 完成清点、审查、核对工作后,由甲方向乙方指定的代表实际交付相关资产文件,双方应按 本协议附件五的格式和内容签署《资产文件收据》。 对于甲方已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的抵债资产,甲方应向乙方转移占有, 抵债资产中的动产所有权,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时立即转移至乙方。 并由乙方按照本协议附件六的格式和内容签署《抵债资产交接确认函》。 对于甲方尚未实际占有或有效控制的抵债资产,甲方按 第 条的约定交付与该等抵债资产相关的资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抵债协议、司法抵债裁定)并由双方签署《资产文件收据》即视为已交 割 抵债资产。 【如果标的资产不包含抵债资产,则该条不适用】 在标的资产按照 第 、 4. 4. 3 条完成交割之日,双方应按本协议附件七的格式和内容签署《资产交割确认函》。 双方确认,标的资产交割完毕并由双方签署《资产交割确认函》之日,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及所附任何权益按照其现状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双方确认,在标的资产完成交割的前提下,甲方在过渡期间因管理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抵债资产等),由乙方享有。 双方确认,在标的资产完成交割的条件下,标的资产项下的风险自基准日 10 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甲 】方 应当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毕之日起 10 日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附件四),通知债务人和 /或担保人。 公告费用由【 甲 】承担。 在正式公告之前,由乙方负责公告内容的确认和核实 工作。 经乙方确认后发出公告, 如公告内容发生错误,则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诉讼、执行主体的变更 及担保权登记的变更 交割 后,受让方应负责尽快完成任何因本协议项下资产转让而引起的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的变更手续 以及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担保权登记变更的手续 ,转让方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 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无论任何原因(特别是由于司法政策或司法实务的原因)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尽管有 第 条之约定,转让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变更登记、诉讼和执行主体变更以及本协议项下资产转让给受让方的其它法律手续的责任。 交割日后的收益及资料转交 标的资产交割完毕后,若甲方实际收到与任何本协议项下资产有关的任何处置收入或非现金财产,均应在收到之日起的 日之内将该等款项或非现金财产全部转给乙方。 对于需办理产权过户的非现金财产,甲方向乙方转移占有或移交相关资产文件 (包 括但不限于抵债协议、司法抵债裁定) 即视为甲方已实际交付,相应的过户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甲方在交割完毕后收到与本协议项下资产有关的任何账单、发票、保险单、信函、文件或其他通信往来文书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日之内,将该等资料的原件交付、转交或转发给乙方。 第 五 条 过渡期间管理 自基准日次日起至本协议生效日的期间内,甲方应为双方的共同利益,在遵守所有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按照基准日前对本协议项下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标准继续管理和处置该等资产。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资产交割完毕的期间内,甲方除对资产根据以往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外,不再进行任何主动处置,但因发生本协议第 、 条约定的情形而进行处置的除外。 11 在本协议生效日起至交割日的期间内,若甲方拟对标的资产中的任何部分进行处置,应事先提出书面的处置方案并报送给乙方,在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处置。 在接到甲方处置方案的 日内,乙方应当就其批准或不批准 甲 方的处置方案或拟对处置方案所做的任何修改做出书面答复。 若乙方在该 日期间内未能做出任何答复,则应视为乙方未批准甲方的相关处置方案。 转让方有权就其过渡期间对标的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向受让方收取资产 管理费,该资产管理费依照在上述期间转让方实际取得的现金处置收入到 账金额的百分之 ( %)计算。 在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该费用由甲方按本合同第 条的约定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 甲方应于交割完毕日 次日起 日内,将过渡期内 按 条规定的以往的管理方式进行 资产处置 回收的现金减除处置费用 【及资产管理费】 后的余额全额支付至乙方指定帐户。 但无现金回收或回收现金少于处置费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 作为违约金。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交割日的期间内,若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中的任何部分已经依据受让方的要求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被处置,则转让方对已处置部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应当视为受让方已经放弃了就已处置部分对转让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声明和保证主张权利的权利。 对依照受让方的要求而采取的行动或不作为所直接导致的 任何对转让方声明和保证的违反,转让方不承担责任。 第 六 条 第三方协议的继受和终止 对于由甲方或其前手签署的,为保全或处置特定资产而达成的诉讼代理协议和清收代理协议以及类似协议 (以下统称“第三方协议” ),乙方同意,一经交割,其将承继甲方自基准日起在该等第三方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该等第三方协议条款的约束。 若因乙方或第三方协议中对方当事人的原因,需要甲方继续承担全额或部分的支付责任,或者,当该部分费用或报酬因法定原因需要由甲方亲自履行支付义务的,则乙方同意对甲方已实际支付的款项给予全额补偿。 第 七 条 税费承担 本协议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其它交易文件的印花税,由双方依法缴纳与承担。 本协议项下抵债资产所涉的任何税收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款、土地出让金、未付征地补偿款、过户税费、收费、费用、付款、付款义务等,由受让方缴纳与承担。 1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双方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与本协议项下债权资产转让有关的任何税款、税负、收费和费用。 受让方承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就其已经承担和应当承担的任何税费向转让方提出任何主张。 第 八 条 声明和保证 甲方的声明和 保证 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转让事宜,甲方特此声明与保证: 甲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甲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财务报表、资料和信息,均由甲方合法获得并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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