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加班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假日 正常工作的, 按 加班工资 基数的 300%计发。 休息日正逢 国家法定节假日 的, 按 加班工资 基数的 200% 计发。 第十 三 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 ( 一 )无故拖 延加班时间 的 ; ( 二 ) 因工作效率 低下 ,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该完成的 ,且通过加班加点完成的 ; ( 三 ) 虚报或多报加班时间冒领加班费的。 第 三 章 加班管理规定 第 十 四 条 相关职责 : (一) 组织 实施 加班的 部门负责对 申请 加班的 人数、 原因和完成情况以及加 班的时间进行审核监督; (二) 二级部门在每年年初向人力资源部提交部门员工加班费用预算; (三) 人力资源部 年初对 生产分厂及生产部室 核定 加班费 , 并 按季 通报各部门 的加班费使用情况。 各部门应在核定额度内有计划的使用,严禁超 计划使用。 第 十 五 条 公司部 ( 室 ) 员工原则上不安排加班 、值班。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加班的,由部门申请分管领导签字,向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计为加班。 第十六条 新进 员工在试用期 、适应期、 见习期 内原则上不安排加班,若因工作需要而安排加班的,一律安排调休。 第 十七 条 未依本规定提前申请审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算加班,由此产生的后果概由本人承担。 第 十八 条 休息日、 国家 法定节假日加班时作息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处罚。 第 十九 条 加班人员应打指纹考勤,以作加班时间的备查。 第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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