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 3) 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 如企业保卫部门 的枪支弹药 、 警械 、 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 、 档案等; ( 4) 破产企业内党 、 团 、 工会等社团组织的经费及其所购置的财产; ( 5) 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经营 , 向职工筹措的款项 , 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 , 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入的款项 , 视为破产财产; ( 6)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 、 学校 、 托儿所 、 幼儿园 、医院等福利设施 , 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 , 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市辖区 、县的人民政府接收处理 , 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 但是 , 没有必要续办 , 并能整体出让的 , 可计入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破产试点问题的 《 通知 》 , 对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作了特殊规定: 一是国有企业破产时 , 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应当主要以拍卖或招标的方式依法转让 , 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 , 但应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 , 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二是集体企业破产时 , 如其土地为集体所有 , 则应依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置。 如其使用时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且是无偿划拨取得的 ,则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也应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 有剩余的 ,不列入破产财产 , 应上交国家有关部门。 如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等有偿取得 , 安置职工后有剩余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二)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成立并经依法确认 , 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一般债权要转化为破产债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 破产债权必须是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此后成立的债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不予保护; ( 2) 破产债权必须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 3) 破产债权必须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而不是单纯人身性质的权利; ( 4) 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 5) 破产债权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登记 , 并取得确认的债权。 依据上述条件 ,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 1)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 2)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 破产宣告时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 , 视为已到期债权 , 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 然后与其它破产债权一起受偿; ( 4)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 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 , 未受清偿的部分列入破产债权; ( 5) 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 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 , 其损害赔偿作为破产债权; ( 6)作为被保证人的企业被宣告破产前 , 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 , 该清偿额属于保产债权; ( 7) 根据 ( 汇票 、 本票 、 支票 )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 , 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 , 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有关财产权利 取回权。 指财产权利人对于属于自己所有而非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 , 依法通过清算组取回的权利 , 该财产往往是因为破产程序开始前破产人基于租凭 、 借用 、 寄托等而占有的 , 其所有权并不属于破产人。 别除权。 指不依破产程序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上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主要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抵销权。 指破产债权人与破产人互负债务时 , 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以自己的破产债权与该债务进行抵销的权利。 破产法上的抵销是从民法中债的抵销衍变而来的。 共益债权。 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所产生的债权。 英美法中称之为破产优先权 , 大陆法称为财团债权。 共益债权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 , 劣后于取回权 , 别除权和抵销权。 四、破产清算与破产程序的终结 ( 一 ) 破产清算 清算组在清查 , 核实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后 , 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在此基础上通过拍卖 、 招标等方式对破产企业进行变卖处理 , 然后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 、 资产负债表 , 并提交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后 ,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 然后由清算组执行。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 , 按以下顺序清偿: ( 1)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 ( 2)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 3)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 , 按比例清偿。 ( 二 )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 , 清算组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 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 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并予以公告 , 破产裁定一经公告 , 破产程序即告终结。 破产救济 破产救济是指政府或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失业职工进行生活救助 , 并按排其重新就业的制度。 企业破产必然给社会带来一系列影响 , 其中 , 最突出的是失业职工的生活保障和重新就业问题。 对此 , 各国均设有破产救济制度 , 以减少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动荡 , 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目前的破产救济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失业救济;二是就业安置。 企业破产法第 4条规定: “ 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 , 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 国务院在其 《 通知 》中指出: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 、 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专业培训 、 介绍就业 、 生产自救 、 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 , 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 , 并保障他们在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 , 对自谋职业的职工 , 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 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 3倍计算。 另外 , 国家将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 如失业救济 、 医疗 、 养老保险等制度。 国家还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破产法律责任 破产法律责任 , 是指因造成企业破产或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分为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和造成企业破产损失的责任两大类。 其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 破产企业违反本法第 35条规定的 , 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破产案件中 ,有欺诈破产 、 欺诈和解及行贿 、 受贿等犯罪行为的 , 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破产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 ,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 , 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责任。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主要责任的 , 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 , 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 , 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 , 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追究刑事责任。 破产法案例 1 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律师代理 破产中的法律事务。 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1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出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800万元;4.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3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5.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3500万元。  现就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 (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受理。  (2)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律师需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 (3) 甲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 (4) 工商银行的1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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