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考勤制度内容摘要:

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 14 天。 ④ 年休假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 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时,假期顺延。 到外地休假的,往返路程包括在假期内,一切费用自理。 ⑤ 工作人员一年内请事假十五天以上者,病假与事假合计五十天以上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休假后请事病假超过以上规定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⑥ 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当年不能享受休假,如在休假后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取消第二年的休假。 ⑦ 当年已享受过疗养待遇的工作人员,疗养时间等于或超过休假时间的,不再享受休假,少于本人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 ⑧ 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人员,当年不享受休 假,休假后被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取消第二年的休假待遇。 ⑨ 从外单位调入且工作满五年的工作人员,从调入的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⑩ 工作人员在休假期内,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照发。 ⑾ 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不享受当年的休假。 探亲假: ① 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异地分居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100 公里以上),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100 公里以上),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父母不在一起,只享受一方待遇)。 ② 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 100 公里以内) ③ 全年病假超过 2 月,事假超过 1 月,病事假累计达 50 天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④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因工作不能请假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父母随子女住在一起超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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