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进出口公司劳动合同书普通员工适用内容摘要:

按照国家、北京市的规定及甲方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时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 北京市的规定及甲方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根 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或提供 劳动保护条件 ,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安排乙方免费进行体检。 乙方履行岗位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甲方按照《培训管理办法》和《员工职业生涯管理办法》的规 定,对乙方进行通识培训、员工职业培训、选派集团公司培训 等涉及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 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并对乙方进行专业开发及 提高 思考能力等职业生涯教育。 第二十四条 接受甲方的出资进行培训时,乙方除应按照《培训管理办法》 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费用报销等规定外,并应在甲方提出要 求时,与甲方签订培训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双方在培训期间及 培训完成之后的权利和义务。 培训协议书生效后即成为本合同 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培训协议书的内容如与 战略交通运输行业组织结构设计咨询投资策略报告公司发展战略咨询报告人力资源项目管理公司战略及运营体系项目 公司财务管理体系 2020 年回顾与 04 年项目报告改制重组方案组织管理设计咨询项目工程组织结构及管理流程设计咨询集团公司管理咨询战略发展咨询报告经营方案设计人力资源与成本控制咨询 本合同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 ,以培训协议书为准。 第十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义务: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护甲方财产,自觉维护甲方整体利益和形象; (二) 按照甲方的企业经营目标全心全意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并积极配合甲方对乙方和其他员工进行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评工作; (三) 响应甲方的安排,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政治思想、管理、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思想修养和职业技能。 第二十七条 甲方认为乙 方违反了劳动纪律,可以在对乙方进行违纪调查期 间,取消乙方岗位、暂停绩效考评和延迟支付工资。 如调查证 明乙方的确违纪,甲方可根据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纪律处分, 直至解除本合同。 如调查证明乙方没有违纪,甲方应向乙方支 付因调查而延迟支付的工资并恢复乙方岗位。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依据下列情形变更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 更本合同; (二)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 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时,本合同继续有效并由继承甲方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但甲方变更名称的,应当相应变更本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四) 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 合同无法履行,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 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 15日 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 ,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五) 乙方岗位变动、职务升降、被外单位借用、上学、脱产培训或提前退养时,本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可予变更。 第二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规定或 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本合同的; (三)严重失 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五)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从事与甲方无关的牟利活动的; (六) 在本合同第三条项下,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或在本合同第战略交通运输行业组织结构设计咨询投资策略报告公司发展战略咨询报告人力资源项目管理公司战略及运营体系项目 公司财务管理体系 2020 年回顾与 04 年项目报告改制重组方案组织管理设计咨询项目工程组织结构及管理流程设计咨询集团公司管理咨询战略发展咨询报告经营方案设计人力资源与成本控制咨询 四条项下,向甲方提供虚假承诺与保证的; (七) 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访友、旅游、出差逾期不归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乙方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岗位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乙方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进行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 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 的; (四) 乙方于解聘待岗期间,不服从甲方安排的新的岗位聘用机会累计达两次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经提前 30 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 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甲方依据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在 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乙方 与其他被裁减人员具有同等的优先被录用权。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 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 3年的; (七)在甲方连续工作满 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5年以 内的; (八)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 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本合同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的,不能依据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 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适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 方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项下,向乙方提供虚假说明或在本合战略交通运输行业组织结构设计咨询投资策略报告公司发展战略咨询报告人力资源项目管理公司战略及运营体系项目 公司财务管理体系 2020 年回顾与 04 年项目报告改制重组方案组织管理设计咨询项目工程组织结构及管理流程设计咨询集团公司管理咨询战略发展咨询报告经营方案设计人力资源与成本控制咨询 同第四条项下,向乙方提供虚假承诺与保证的。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 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提前通知而要求与甲方解除本合 同的,甲方可以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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