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内容摘要:

高层建筑平面为矩形时应按双排布设,为不规则形状时,应在凸出部位的角点和凹进的阴角布设勘探点。 在高层建筑层数、荷载和建筑体形变异较大位置处,应布设勘探点。 对勘探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在中心点或电梯井、核心筒部位布设勘探点。 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数量,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不应少于 5 个,乙 20 级不应少 4 个。 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1/3 且不少于 2个。 高层建筑群可按建筑物并结合方格网布设勘探点,相邻的高层建筑、勘探点可互 相共用。 审查依据: (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20)。 表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 m)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勘探点间距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勘探点间距 一级(复杂) 二级(中等复杂) 10— 15 15— 30 三级(简单) 30— 50 (二)《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JGJ722020 J3662020) ,勘探点间距应控制在 1535m 范围内,并符合下列规定: 21 甲级宜取较小值,乙级可取较大值。 在暗沟、塘、浜、湖泊沉积地带和冲沟地区;在岩性差异显著或基岩面起伏很大的基岩地区;在断裂破碎带、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场地;勘探点间距宜取小值并可适当加密。 在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宜采用物探与钻探相配合进行,采用浅层地震勘探和孔间地震 CT 或孔间电磁波 CT 测试,查明溶洞和土洞发育程度、范围和连通性。 钻孔间距宜取小值或适当加密,溶洞、土洞密集时宜在每个柱基下布设勘探点。 、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勘探点应按柱列线布设、其间距应能控制桩端持力层层面和厚度的变化,宜为 1224m。 在勘探过程中发现基岩中有断层破碎带,或桩端持力层为软、硬互层,或相邻勘探点所揭露桩端持力层层面坡超过 10%,且单向倾伏时,钻孔应适当加密;荷载较大或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应每柱设置勘探点; 岩溶发育场地当以基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应按柱位布孔,同时应辅以 22 各种有效的地球物理勘探手段,以查明拟建场地范围及有影响地段的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岩溶堆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 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1/3。 (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94) 1)对于端承桩和嵌岩桩:主要根据桩端持力层顶面坡度决定,宜为1224m。 当相邻两个勘探点揭露出的层面坡度大于 10%时,应根据具体工程条件适当加密勘探点; 2)对于摩擦桩:宜为 20— 30m布置勘探点,但遇到土层的性质或状态在水平方向分布变化较大,或存在可能影响成桩的土层存在时,应适当加密勘探点; 3)复杂地质条件下的柱下单桩基础应按桩列线布置勘探点,并宜每桩设— 勘探点。 (四)其他如边坡工程、基坑工程、特殊性岩土工程,不良地质作 用工程、市政工程和公路建设工程等、对勘探点的布设原则及间距均有相应的规 23 定,审查时均能找到对应的依据,在此不一一列举。 审查依据 (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20)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 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 倍,且不应小于 5m;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 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 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拨承载力评价的需求;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24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点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 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 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 10%的深度; 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 P0≤ 0 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少,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 ;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收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收要求; 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2 倍; 25 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点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 (桩基础)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性钻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 35d( d 为桩径),且不得小于 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 5m;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钻孔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在预计勘探孔深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 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 35d,并穿过溶 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 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 (二)《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JGJ722020 J3662020) : 26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的计算深度。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于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在不具备变形深度计算条件时,可按式( )计算确定。 dc=d+α cβ b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适当大于主要受力层的深度,对于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可按或( ) 计算确定。 dg=d+α gβ b 一般性勘探孔,在预定深度范围内,有比较稳定且厚度超过 3 米的坚硬地层时,可钻入该层适当深度,以能正确定名和判明其性质;如在预定深度内遇软弱地层时应加深或钻穿。 在基岩和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当基础底面下的土层厚度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时,一般性钻孔应钻至完整、较完整基岩面;控制性钻孔应深入完整,较完整基岩 35m,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取大值,乙级取小值;专门查明溶洞或土洞的钻孔深度应深入洞底完整地层 35m。 在花岗岩残积土地区,应查明残积土和风化岩的分布深度。 ……在 预 27 定深度内遇基岩时,控制性钻孔深度应深入强风化岩 35m,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宜取大值,乙级可取小值,一般性钻孔达强风化岩顶面即可。 评价土的湿陷性、膨胀性、砂土地震液化、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查明地下水渗透性等钻孔深度,应按有关规范的要求确定。 在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场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当需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钻孔的深度应满足评价和验算的要求。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以可压缩地层(包括全风化和强 风化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勘探孔深度应能满足沉降计算的要求,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深入预计桩端持力层以下 510m或 6d~ 10d( d 为桩身直径或方桩的换算直径,直径大的桩取小值,直径小的桩取大值),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端下 35m或 3d~5d; 对一般岩质地基的嵌岩桩,勘探孔深度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 1d~ 28 3d,对控制性勘探孔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 3d~ 5d,对质量等级为Ⅲ级以上的岩体,可适当放宽; 对花岗岩地区的嵌岩桩,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微风化岩 35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微风化岩 58m; 对于岩溶,断层破碎带地区,勘探孔应穿过溶洞,或断层破碎带进入稳定地层,进入深度应满足 3d,并不小于 5m; 且多韵律薄层状的沉积岩或变质岩,当基岩中强风化、中等风化微风化岩互层出现时,对拟以微风化岩作为持力层的嵌岩桩,勘探孔进入微风化岩深度不应小于 5m。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的持力层或预计最大桩端入土深度以下不小于 3m;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群桩桩基(假想的实体基础)沉降计算深度以下 1~ 2m,群桩桩基沉降计算深度宜取桩端平 面以下附加应力为上覆土有效自重压力 20%的深度,或按桩端平面以下( 1~ ) b( b 为假想实体基础 29 宽度)的深度考虑。 (三)其他如边坡工程,基坑工程、特殊性岩土工程、不良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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