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内容摘要:

,大豆 2 年 ,食用植物油(四级) 2 年。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出库,粮食储存、购销企业可自行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项目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 ;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 色泽、气味明显异常教育百科: 免费,快乐 ,优质 ,简单,高效,尽在教育百科。 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 ,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 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 二 条 军供粮、退耕还林粮、救灾救济粮等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供应,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经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鉴定, 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 ,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从事粮食质量检验的人员必须取得由贵州省粮食局颁发的《粮食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粮食质量检验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廉洁、认真、负责。 第 十五 条 粮食质量检验单位应当规范检验行为。 出具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要如 实反映粮食质量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 十六 条 各级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人员 ,必须严格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 粮食储存、购销 企业的粮食出入库检验行为,做到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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