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

职、给予行政处分、开除、损害赔偿 等。 二、 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1 行政问责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缺失”,行政问责制度要想具备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就要建立与行政问责制度相配套的法律体系。 现有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主要局有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但规定的标准过于笼统。 还有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有出入,我国还没有关于行政问责制的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地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出来的行政问责制的规章,存在差异。 促进了行政问责制度法制化的进程。 但行政问责制度在实施中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影响,带上了过多的人为色彩。 另外,行政问责缺乏配套的制度。 对官员问责要有配套的制度来界定,否则很难发挥应有的效应。 2 行政问责主体缺失 按照问责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行政问责主体有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目前,我国的问责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内部,是上级对下级的问责,并局限于同体问责,同体问责是问责下级官员过失,下级官员过失自己也要负连带责任,会使问责结果受到质疑。 而异体问责主要有人大、公民和媒体,对政府负有监督职责,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各级人大还没有真正行使监督职责。 并且在法律中 还未建立有效地问责途径,影响到问责的效果。 3 行政问责范围狭窄 时下的问责范围,从已经出现的问责实例来看,主要局限于重大事故,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 但对行政渎职、行政不作为、行政决策失误等问题没有启动富有实效的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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