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电气产品国际环保法规培训课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的市政废弃物而处置的可能性最小化,并实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高水平的分类收集。 2.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应确保在 20xx年 8月 13日前: ( a) 建立允许最终拥有者和销售商将这些废弃物免费送回的系统。 成员国应特别考虑人口密度确保必要的收集设施的可用性和可达性。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五 条 :分类收集 (3) 续 2 : ( d) 考虑到各成员国和共同体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因污染而对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具有危险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根据( a) 和( b) 款返还时可以被拒绝。 成员国应对这些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专门规定。 对于根据( a) 和( b) 款送回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中不含有基本成分或这些设备含有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废弃物,成员国制定特殊规定。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五 条 :分类收集 (4) 3. 对于来自私有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不违背第 9条的情况下,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负责回收这些废弃物。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五 条 :分类收集 (5) 4. 成员国应确保根据在上述 2和 3款收集的所有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送至按第 6条规定授权的处理设施,除非这些设备作为整体被再利用。 成员国将确保预想的再利用不会导致规避本指令,尤其是第 6条和第 7条。 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和运输应以充分实现能被再使用和再循环的部件或整机的再利用和再循环的方式进行。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五 条 :分类收集 (6) 5. 在不违背条款 1的情况下,成员国应确保最晚至20xx年 12月 31日,每个私人家庭年收集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量至少达到人均 4公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收到欧盟委员会建议并考虑了成员国的技术和经济经验后,应在 20xx年 12月 31日前建立一个新的强制性目标。 它可以将采取前几年销售给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设备数量的百分比的形式。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六 条 :处 理 (1) 1. 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共同体法律,建立使用最佳的可用的处理、回收和循环技术的系统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 生产者可独自或联合建立此系统。 为确保符合第75/442/EEC号指令第 4条,处理至少包括将除去所有液体和一个符合本指令附件Ⅱ 的可选处理办法。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六 条 :处 理 (2) 续 1: 其它确保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至少可达同等水平的处理技术可按第 14条( 2)款提及的程序被引入附件 Ⅱ。 为保护环境,成员国可为处理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最低质量标准。 选择此质量标准的成员国应通知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将公布印刷这些标准。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六 条 :处 理 (4) 检查应验证: ( a) 处理废弃物的类型和数量; ( b) 要遵守的一般技术要求; ( c) 要采取的安全预防。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成员国应将检查结果通知欧盟委员会。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六 条 :处 理 (5) 3.成员国应确保任何从事处理业务的企业或公司在贮存和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时要遵守附件 Ⅲ 规定的技术要求。 4.成员国应确保第 2款提及的许可或注册包括符合第 1条和第 3条要求和实现第 7条规定的回收目标所必须的所有条件。 5.处理工作也可以在各成员国或者共同体以外进行,条件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运输要符合关于监督和控制在欧共体内运输、运进和运出废弃物理事会 1993年 2月 1日第( EEC)259/93号规则①。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六 条 :处 理 (6) 续 5: 对于符合理事会第( EEC) 259/93号规则、关于制定适用于向特定非经合组织成员国运输特类废弃物的共同原则和程序的理事会 1999年 4月 29日第( EC)1420/1999号规则和根据理事会第( EEC) 259/93号规则决定适用于特定废弃物运往经合组织第 C( 92)39号最终决定不适用的特定国家的控制程序的欧盟委员会 1999年 7月 12日第( EC) 1547/1999号规则而出口到共同体外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如果出口者能够保证回收、再利用和 /或者再循环工作是根据等同于本指令要求的条件进行的,可以视为履行了本指令第 7条第 1款和第 2款的责任与目标。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六 条 :处 理 (7) 6.成员国将鼓励执行处理工作的企业或公司,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xx年 3月 19日关于允许组织自愿加入共同体生态管理和审查计划( EMAS) 的第( EC)NO761/20xx号规则②,引入经认证的环境管理系统。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七 条 :回 收 (1) 1.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共同体法规单独或联合建立符合第 5条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系统。 成员国将优先支持整机的再使用。 在第 4款提及的日期之前,第 2款规定目标的计算将不考虑这些器具。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七 条 :回 收 (2) 2.对于根据第 6条被送至处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将保证在 20xx年 12月 31日前,生产者符合下列目标: ( a) 附件 IA中 1类和 10类下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 ─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 80%以上; ─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 75%以上;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七 条 :回 收 (4) 3.为计算这些目标,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代表其的第三方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组件、材料或物质进入和离开处理设施和 /或进入回收或再循环设施时,记录它们的总量。 欧盟委员会将依条款 14( 2)规定的程序,建立监视成员国遵守第 2款所设目标,包括材料规格的具体原则。 欧盟委员会应在 20xx年 8月 13日前提交此措施。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七 条 :回 收 (5) 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以欧盟委员会提案为基础,将在 20xx年 12月 31日前建立回收、和再利用、再循环的新目标,包括适当可整体再利用的器具和附件 IA下 8类所含产品再利用的新目标。 完成上述工作时,应考虑使用中电子电气设备的环保益处,例如材料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使资源效能提高。 在再利用、回收和再循环、产品与材料方面的技术进步以及成员国和工作业获得的经验也将被充分考虑。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七 条 :回 收 (6) 5.成员国将鼓励新的回收、再循环和处理技术的发展。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八 条 :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资金 (1) 1.成员国将确保到 20xx年 8月 13日前生产者至少负责投放于根据第 5条 2款建立的回收设施的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的资金。 2.对于 20xx年 8月 13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每个生产者将负责第 1款提及的、与其自己产品产生的废弃物相关的处理资金。 生产者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加入联合机制的方式履行此义务。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八 条 :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资金 (2) 成员国将确保每个生产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提供担保,表示将提供所有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资金,并保证生产者按照第 11条 2款清楚地标注了他们的产品。 担保将保证提供第 1款提及的与本产品相关处理资金。 担保方式有生产者加入一个适当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融资计划的、提供一个回收保险或一个封锁银行帐户。 新产品销售时,将不向购买者单独列明收集、处理和环保处置的费用。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八 条 :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资金 (3) 3.在条款 1提及的日期前投放市场的产品所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 历史垃圾 ” )的管理费用资金责任将由相关费用发生时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成比例地提供资金的一个或多个体系提供,例如根据它们某产品所占市场的份额比例。 成员国将确保本指令生效后的 8年过渡期内(附件 Ⅰ A中的 1类为 10年),允许生产者在出售新产品时向购买者出示在进行环保式收集、处理和处置时的花费。 提到的费用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九 条 :关于来自私人家庭用户以外的使用者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资金 成员国将在 20xx年 8月 13日前确保于 20xx年 8月 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来自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的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的费用资金将由生产者提供。 对于在 20xx年 8月 13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 历史垃圾 ” ),其管理费用将由生产者提供。 作为一种可选方法,成员国可以规定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也部分或全部承担此费用。 私人家庭以外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在不违背本指令的情况下可以签定协议规定其它资金解决办法。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十 条 :为使用者提供的信息 (1) 1.成员国将确保为在私人家庭使用的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 a) 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物处置和分类收集这些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要求; ( b) 用户可用的回收和收集体系; ( c) 他们在帮助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再利用、再循环和其它形式的回收方面的角色; ( d) 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存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的潜在影响; ( e) 附件 Ⅳ 中所示符号的含义。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十 条 :为使用者提供的信息 (2) 2.成员国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使消费者参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并鼓励他们推动再利用、处理和回收过程。 3.为尽可能减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物而处置,也为了便于分类收集,各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在 20xx年 8月 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标有附件 IV所示的标志符号。 在特殊情况下,必要时因产品尺寸或功能原因可将标志印在电子电气设备的包装、使用说明书和保修单上。 4.成员国可要求生产者和 /或者分销者提供与上述 1到 3段提及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如在使用说明书中或在销售点。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十一 条 :处理设施信息 (1) 1.为有利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和恰当的环保处理,包括维护、升级、翻新和再利用,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生产者在每一类新的电子电气设备投入市场后一年之内提供再利用和处理信息。 只要为符合本指令规定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所需要的,这些信息将识别电子电气设备组件和材料,以及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的物质和配制件的部位。 这些信息将由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以操作手册或以电子媒体(如 CD- ROM, 在线服务)的形式提供给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十一 条 :处理设施信息 (2) 2.成员国将确保在 20xx年 8月 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或电气器具的生产者能通过器具上的标志清楚地辨认。 而且,为使被器具投放市场的日期能明确识别,器具上的标志应专门指明产品是在 20xx年 8月 13日之后投放于市场的。 为此,欧盟委员会将促进欧洲标准的制订工作。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十二 条 :信息和报告 (1) 成员国将每年就成员国内投放市场的、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的、再利用的、再循环的和回收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数量和种类以及出口的收集废物的重量或如果不可能,则为废物数量草拟一份生产商和收集信息登记簿,包括已证实的估计。 成员国应确保通过远程通讯方式供应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提供符合第 8条 4款要求的和投放到设备购买者所居住的成员国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数量和种类信息。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十二 条 :信息和报告 (3) 2.在不违反第 1款要求的情况下,成员国每隔三年将本指令的执行情况报告给欧盟委员会。 报告应按照欧盟委员会根据 1991年 12月 23日第91/692/EEC号规范和合理某些与环境相关的指令的执行报告的理事会指令①第 6条规定的程序起草的问卷或提纲的基础上进行撰写。 问卷或提纲将在报告覆盖期开始之前 6个月送至成员国。 报告应在该报告覆盖的三年期限末的 9个月内提交给欧盟委员会。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 十二 条 :信息和报告 (4) 第一份三年期报告的覆盖期自 20xx年到20。电子电气产品国际环保法规培训课程(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