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科工作制度条例内容摘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 超过 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 1~ 2 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 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 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 于二级以 13 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4.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 3 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十 .处方 调配 制度 1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 工作。 2.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4.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7.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 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10.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11.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2.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3.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14.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十一 .处方 点评 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相关 规定,特制定处方评价制度。 一、评价内容 除上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处方管理要求外,将下列内容列入处方评价范围: 处方药品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 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4 抗菌素的规范使用。 对照卫生部指导原则和有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合理、规范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药物)作出评价。 贵重药品用法用量。 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处方药品费用。 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二、评价方法 结合医院日常医疗质量检查工作,由药剂科定期或不定期地所有科室的处方质量尤其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结果。 各科室内部开展经常性的处方评价 活动。 医院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并在内部通报评价结果和落实整改措施。 同时指定专人定期对处方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排查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建立并严格执行临床用药“四项通报制度”:即对单品种用量排名前十位的药物每季度进行超常预警通报,对科室临床用药定期通报,对药品用量排名前十位的医生用药情况定期通报,对医师合理用药评价季度通报,杜绝药品回扣和开单提成行为。 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提出合理建议。 三、处方评价标准 医务人员所开具处 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处方书写 医师未签全名,或无执业医师签名; 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自中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配、复核非双人签名; 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到日、月龄; 药品名称不用通用名的;药品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中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 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二)合理用药 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普通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每张处方用量超过规定的;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要求的; 药品使用用法和用量不合理的。 (三)其它 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药 学部门无签名式样及专用签章备案记录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师的签名和专用签章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一致的处方。 四、考核与奖惩 (一)医院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科室目标考核和奖惩范畴,做到奖罚分明,使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成为广大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对不合格处方书写医师,按其违规程度等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以及吊销处方权等相应处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贵重药品管理制度 十二 .贵重药品管理制度 ( 一)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医院临床用药的实际情况 ,划分为片剂单价 2. 00 元以上者,针剂50. 00 元以上者列为贵重药品管理范围(包括自费药品)。 中药 500 元 /kg 列为 贵重药品 (二)贵重药品须建立逐日消耗交班表和日清月结收支帐。 (三)凡属一类贵重药品,值班人员必须每日认盘点,填写逐日消耗交班表,如有差错和丢失现象按科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15 (四)统计员每日根据门诊用药消耗数量及时补充药品,以保证临床用药,当日消耗的贵重药品应及时登记入帐,并应帐物相符。 (五)自费药品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自费药品公费报销的现象发生。 (六)贵重药品如有自然破损,应按上级 规定的报损制度执行,认真清点破损药品,填写药品溢耗单,由科室负责人签字方能上报财务,予以报销。 (七)值班人员调配处方时,应计价准确,调配无误,凡计价误差大,或错发及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 ( 八 )属公费医疗的患者,应按公费医疗制度执行,严格控制和杜绝滥开大方的现象。 ( 九 )贵重药品应定期检查有效期限,严防过期失效的药品使用于临床。 (十)凡属生物制品的药品均按要求冷藏保存,易潮解和霉变的药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处 (十 一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严防伪、假、劣药混入。 (十 二 )严格执行贵重药品逐日消耗制 度,贵重药品每月盘点一次,并认真填写盘点明细表,上报财务科。 (十 三 )贵重药品一律由调剂室按医师处方发放,晚间急症病人所用药品,次日须补办手续。 十 三 、麻醉药品、 第 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规定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印鉴卡”的管理 药学部应指派专人依据“ 印鉴卡”的申办规定 ,负责向区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 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 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库。 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 药库及各调剂部门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 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采购与验收 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 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 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合格后,由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及时入库实物,每次购药后及出库后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须检查印鉴卡、购货发票、入库单、帐卡、药品、处方、领药单等均无误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药品的储存和保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内,库房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 贮药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除库管人员和调剂部门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内。 16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钥匙备案管理 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实行双锁双人负责制, 历任管理人员情况须在药学部备案。 药品的领发 各调剂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专册登记表、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 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后签字领药手续。 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帐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调剂部门的药品使用管理 :“五专管理”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柜加锁 专人负责 调剂部门应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做到“日清日 结”,药品调剂应指定发药窗口,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审核、发药。 调剂部门贮存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每天下班(或交班)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相关记录。 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 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与调剂部门建立基数卡,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人审核签字,临床需求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基数卡。 管帐人员交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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