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构接受救助。 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 公安部门 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系统建设,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每年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 建立完善跨省协助和省内合作机制,做好特殊困难流浪乞讨人员跨省返乡工作。 建立健全救助服务网络,引导支 持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及时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服务,积极开展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告知、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对危重病人和流浪精神病人直接送医或通知急救中心救治。 对 公安部门 、城管直接送医或通知急救中心救治的危重病人和流浪精神病人及时甄别和救助。 (二) 综治办 将 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 发改委 7 将 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完善救助设施条件提供指导和支持。 (四) 教育部门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教育部门要支持救助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轻微犯罪流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 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五)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 接到流浪未成年人求助电话或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 公安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对突发急病的 流浪未成年人, 公安 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公安部门 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8 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 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 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 公安部门 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 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 救助保护机构和 公安部门 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 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经过 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 公安部门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其中有家庭申请收养的,民政部门依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无人收养的,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置。 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 福利机构抚育, 公安部门 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按孤儿落实养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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