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符合 WTO/TBT 相关原则要求; (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 GB/T 1 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 七)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起草组应当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成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并经起草单位审查通过后,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制定标准的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对地方标准的修订,还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对比情况。 (三)主 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说明采标程度,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六)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七)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 (八)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及设立实施过渡期的理由;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政策需要和该标准涉及的产品的技术改造难度等因素提出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 (九)其它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方的意见。 福 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在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十一条 标准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和书面等形式,听取有关部门、企业、技术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 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 2)。 第三十四条 地方标准送审稿经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 有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应由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签署意见。 第三十五条 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 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审查的公文; (二)省直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三)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四)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五)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六)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 (七)意见汇总处理表; (八)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 (九)技术指标试验验证报告一份; (十)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第五章 标准审查 第三十六条 福建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 经初步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标准起草单位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修改。 第三十七条 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 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确定专家人选,组成地方标准审查组。 审查组专家人数原则不少于 7 人。 审查组一般由行业管理部门、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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