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制度内容摘要:

理的办法 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是居民自治的核心。 (二)居民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 三个原则:一是不违法原则;二是符合本社区实际原则;三是公 开民主协商原则。 四、民主监督制度 (一)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 社区居委会主要职责、居委会成员分工及工作目标 居委会为民服务项目 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度、作息时间 居委会年度为民办实事的项目 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事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居民对社区建设、居委会工作建议及 反馈情况 居民代表会议对社区工作者的评议情况 (二)居务公开的程序 社区居委会提出公开内容和方案并报社区党组织审定 社区党支部、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对公开事项的内容 13 审查 对公开内容进行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 公开内容存档备查 (三)居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居务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并应根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心的 程度,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 居务公开采取公开栏或者召开居民代表成员会议两种形式, 主要是公开栏 (四)居务公开监督 社区居务公开的监督由社区党支部、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和 社区居民代表负责 社区居民和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对居务公开的内容提出异议 的,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社区党组织或街道纪工委提出。 社区居民直接向社区居委会提出异议或要求公开相关事项的 ,社区居委会也应给予解释和答复。 篇三:居民自治 第八章 社区居民自治 第一节 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概念和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 自治制度作为一项政 14 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自治的定义 关于自治有多种不同的定义。 《辞海》解释为: “自治是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 “民族、团体、地区除了受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领导外,对自己旳事务行使一定的权力。 ”《百科大词典》解释为: “某一地区人民,在主权国家或宗主国家的授权与监督下,自己订立规章制度,自己组织机关,以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行为。 ”上述定义,尽管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内涵 是一致的。 即自治是在一定区域的某一社会组织内,其成员或管理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己内部事务的决定权。 任何国家的自治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 自治组织的自治权,每个国家的宪法或法律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如果自治不受限制,就会导致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二、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要素 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目的,在于社区居民群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利用自己的资源,依法办理属于自己的事务,以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社 区居民自治必须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自治区域、 15 自治组织和自治事权。 (一)自治区域 就是实行自治的辖区或范围,一般是经过法定的程序,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自治活动的范围。 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村民自治的活动范围一般局限在建制村范围内;《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城市居民自治一般在一定的居民居住范围内。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必须 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否则居民自治将无所依附。 自治区域不仅关系自治组织行使权力的范围,同时也关系地方居民身份的确定,也就是自治组织服务的主体。 必须先划定自治区域,然后才能确定是何地方的居民,以及有多少居民。 (二)自治组织 自治组织是实行自治的物质依托或组织基础。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我国特有的组织形式,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在城市是居民委员会。 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必须有一定的自治组织形式来实现,否则居民和村民的自治权将无法通过固定的组织形式去落实、去执行。 凡居住在一定区域的自然人,不分男女老幼,不论行业职业, 只要在某一区域内有定居的事实,在法律上即被称为居民。 我国的居民一般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身份条件,即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二是居住条件,即必须居住在该区域内的人。 两个条件缺一 16 不可。 居民在自治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他们一方面是自治的主体,另一方面又是自治的客体。 也就是说,居民既是组成自治组织的成员,又是自治组织服务的对象。 (三)自治事权 自治事权是自治组织处理的自治事务,也是居民自治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的取得通常是宪法或法律授权的。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又颁布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作了专门的规定。 居民自治事权的广泛或大小,与自治功能的发挥、自治事业的发展,都有密切的关联。 自治事权是自治的核心。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 居民委员会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载体。 界定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对基层群众组织建设至关重要。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因此,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可以分为委办事务和自治事务两个方面。 (一)委办事务就是本来属于国家的而不是属于自治组织的,由中央或上级政府以法律或命令的形式委托自治组织予以办理的事务。 委托事务有三个特点: ( 1)委托事务与该地区居民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在政策上必须由中央或上级政府规定; 17 ( 2)委托事务的决定权在中央或上级人民政府,执行权属于地方政府或自治组织; ( 3)执行委托事务所需经费,自治组织可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拨付。 (二)自治事务是自治组织固有的事务,即自治组织本身应办理的事务,是为了维护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自行处理的事务。 自治事务主要有六项内容: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 定: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可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居民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开展有关居民生产、生活的服务事业,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可侵犯。 主要是指居民委员会对自己兴办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所取得的利润,除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外,其他所剩款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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