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内容摘要:

权和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 (五)社会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4 (一)遵守社会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社会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社会团体交办的工作; (六)向社会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 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会员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设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为自然人,应具有地域代表性和行业代表性,分为个人会员的会员代表和单位会员的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会员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为社会团体的会员; (二)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三)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经 10 个以上个人会员书面推举。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的会员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该单位其他主要负责 人; (二)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三)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经 10 个以上单位会员书面推举。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应在每届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前 30 日,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织会员推举会员代表并审核确定会员代表资格。 新成立的社会团体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由筹备组组织拟入会会员推举会员代表并审核确定会员代表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应符合本规定第六、七、八条的相关规定。 5 除特殊规定外,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相同。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个人会员推举的会员代表有被选举权。 单位会员推举的会员代表代表所推举的多个单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但被选举权由所代表的单位享有。 【 如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 10个单位推举甲单位的代表张三为该 10个单位的会员代表,则张三代表该 10 个单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但张三的被选举权为甲单位享有 】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举。 在一届内,每一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理事(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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