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广西民间组织信息网内容摘要:

个 自然屯都有一名会员成为理事会成员。 理事 会成员 由 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采用 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确定。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 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 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成员、秘书长等领导人 ; ( 三 ) 筹备召开 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 ( 四 ) 负责互助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并保障资金的正常流动和安全运行; ( 五 ) 向 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 (七)负责与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 机关 、村委会的联系与协调 ; (八) 定期向业务 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 机关 提交报告和报表,并 接受监督和检查 ;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3 以上成员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会成员 2/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二 次 以上 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属本会会员; (二)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村内 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愿意承担管理工作 ; (四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 条 本会 理事会成员 任期年 〔 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2/ 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民间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 条 本会 理事长为本 会 法定代表人。 本 会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 社会 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 条 本会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 日常工作 ; 6 (二)检查 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 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 十 五 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 ,由 35 人组成 (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监事会成员的 任期和 任职 条件与理 事会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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