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犯罪主观条件内容摘要:
(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 (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般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但是,当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采取双罚制而采用单罚制,则是例外。 第二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概念和意义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罪过(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罪过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二、犯罪故意 (一)概念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二)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三)犯罪故意的种类 直接故意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1) “ 明知会发生 ” 包括: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2)认识内容: 性质 害结果 定客观要件要素,如时间、地点、方法、对象或特定身份 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1)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所明知的那种结果 ( 2) ” 希望 ” :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就是为了追求该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就是其实施该行为的目的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二节 犯罪故意 间接 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1)认识内容与直接故意相同。 ( 2)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是必然还是可能,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准,而非以客观事实为准)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 1)这里的危害结果指行为人所明知的危害结果 ( 2)放任:听之任之,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而是不采取预防措施,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第二节 犯罪故意 间接故意犯罪的情况 ( 1)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 2)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 3)行为人在突发性情绪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犯罪故意的司法认定 划清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 “ 故意 ” 的界限。 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异同 认识程度 意志因素 成立犯罪的要求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第四章犯罪主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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