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继承法第三十四章法定继承内容摘要:

被继承人的子女,且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 被代位人须未丧失继承权。  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 ( 1)我国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 ( 2)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 代位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 司考链接一 2020/11/29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13 第四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 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2020/11/29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14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 (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一般均等原则)  (二)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 适当照顾原则 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 ( 1)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 2)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相互协商原则  司考链接二 2020/11/29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15 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一)酌情分配遗产的权利主体,可以参加任何一个法定继承顺序的继承分得遗产,也可以在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单独分得遗产。  (二)酌情分配遗产的份额不受限制。  (三)继承人以外的可分得遗产的人,在继承开始后,可独立提出请求,也可独立提起诉讼。 2020/11/29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重点课程 16 案例讨论  马俊 1991年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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