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政策业务内容摘要:

(国税函 〔 2020〕 277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 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 上述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 摘自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20]11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20〕 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20〕 520号) 垃圾处置费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20〕 1128号) 处置危险废物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0]587号)  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  自 2020年 10月 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51号) 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  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56号)  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  自 2020年 1月 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62号)  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  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 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  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 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  自 2020年 5月 1日起,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15号)  商品储备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  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 摘自《  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 1993〕 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74号) 营业税税目税率 税 目 税 率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一) 税目注释 : 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 有线电视安装费  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 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 159号) 工 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 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 156号) 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  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 42号) 管道煤气集资费 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 (初装费 ),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20]105号)  BT方式建设项目  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 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均应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  摘自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 6号)  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 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 —— 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20〕 520号) 劳务承包行为  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 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20〕 493号) : 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 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  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 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贷款业务。  摘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2020]9号 )  融资租赁  《 营业税税目注释 》 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 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 76号) 证券交易所收入  对证券交易所为券商和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等服务收取的股票交易经手费、席位管理年费、上市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证券交易所取得了其他属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20]542号) 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电信。  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 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 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摘自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 2020〕 16号)  联通新时空分公司属于信息产业部批准成立的提供电信服务的单位,对其与联通分公司联合开展 CDMA网络通信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 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20〕1299号)  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 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其他文化业。 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 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  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摘自《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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