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试行内容摘要:

工交叉由土建、安装双方协商安排。 安装所需起吊工具的施工留孔由双方商定。 第 31 条 电系统交付安装的条件应符合电气专业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一般应达到下列要求 : (1) 室外升压站的基础、构架、地面完成; (2) 变压器基础的排油坑及坑内填石完成; (3)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厂用电室、变送器小间等电气建筑物的屋面 (包括楼面 )防排水,室内粉刷、地面、吊天棚、门窗及锁具的安设等均应完成。 第 32 条 煤、灰、水等系统的辅助生产建筑交付安装一般应达到下列要求: (1)零米以下的建筑物基础、设备基础、沟道、回填土及毛地面完成; (2)围护结构 (包括门窗 )、屋面防排水完成,楼梯、平台、栏杆尽量完成; (3)室内粉刷、暖通、卫生设施及地面抹灰等工作,除由于进行设备安装将造成损坏的部位可预留外,应尽量先行完成; (4)安装工作所需留孔部位由土建、安装双方商定。 第 33 条 修配厂、综合楼、试验室、仓库等附属生产建筑以一次竣工交付安装或使用为原则。 第 34 条 “安装进入”是指锅炉吊装钢架或混凝土炉架吊装大板梁的开始时间。 此前,应完成相应的安装施工准备、非标设备加工以及设备组合等工作,以期能连续和均衡地进行安装。 第 35 条 “机组投产”指机组整套起动完成、移交生产。 机组整套 起动及移交条件应符合《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现场施工人员人数指标 第 36 条 现场施工人员的数量,是工程施工组织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施工组织设计应在加强企业管理、改进劳动组织、提高施工机械化水平、提高施工人员科学技术水平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现场施工人数。 第 37 条 按照发挥劳动潜力、合理组织施工的原则,依据现有施工企业当前的施工组织管理水平、技术装备和工厂化施工的一般水平,参照各工程的历史资料,来制定现阶段现场施工人员人数 指标 (见表 31)。 表 31 现场施工人员人数指标 编号 地区类别 机组台数及容量 高 峰 平 均 人 数 专业高峰人数可调范围 合 计 土 建 安 装 土 建 安 装 (1) (2) (3) (4) (5) (6) (7) (8) 11 Ⅰ类地区 25 万 kW 机组 2020~ 2200 1250~ 1400 750~ 800 1370~ 1540 820~ 880 12 Ⅱ类地区 25 万 kW 机组 2050~ 2270 1300~ 1450 750~ 820 1430~ 1600 820~ 900 13 Ⅲ类地区 25 万 kW 机组 2100~ 2310 1350~ 1470 750~ 840 1490~ 1620 820~ 920 21 Ⅰ类地区 210~ 万 kW 机组 2800~ 3100 1800~ 1900 1000~ 1200 1980~ 2090 1100~ 1320 22 Ⅱ类地区 210~ 万 kW 机组 2850~ 3170 1850~ 1940 1000~ 1230 2040~ 2130 1100~ 1350 23 Ⅲ类地区 210~ 万 kW 机组 2900~ 3250 1900~ 2020 1000~ 1250 2090~ 2200 1100~ 1380 31 Ⅰ类地区 220 万 kW 机组 4100~ 4350 2600~ 2700 1500~ 1650 2760~ 2860 1590~ 1750 32 Ⅱ类地区 220 万 kW 机组 4150~ 4450 2650~ 2750 1500~ 1700 2800~ 2900 1590~ 1800 33 Ⅲ类地区 220 万 kW 机组 4200~ 4550 2700~ 2800 1500~ 1750 2860~ 2970 1590~ 1850 41 Ⅰ类地区 230 万 kW 机组 4700~ 4900 3000~ 3050 1700~ 1850 3180~ 3200 1800~ 1960 42 Ⅱ类地区 230 万 kW 机组 4750~ 5000 3050~ 3100 1700~ 1900 3230~ 3290 1800~ 2020 43 Ⅲ类地区 230 万 kW 机组 4800~ 5100 3100~ 3170 1700~ 1930 3290~ 3360 1800~ 2040 注:①本表的人数指标是高峰平均人数,即施工高峰期各月人数的平均数。 施工高峰期取总工 期 (即:主厂房开工至两台机组安装完成 )的 1/3。 高峰系数 (高峰平均人数与平均人数之比 )取 ~。 ②专业高峰人数可调范围是指土建、安装施工高峰不同时出现时各专业高峰人数的可调整幅度。 ③表列为新建工程现场全员人数,包括直接生产工人,辅助生产工人,技术、业务、行政、政工人员及生活服务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和临时工。 其中非生产人员占全员人数的比例,应遵照劳动部门及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确定。 ④扩建工程的施工人员人数指标按其工程繁简程度,将表列指标乘以 ~ 的折减系数确定。 ⑤表中土建与安装人数的比例为 ~ ∶ 1,对一般扩建工程该比例可取 ~ ∶ 1。 ⑥动力装备率 (按职工总人数计算 )高于 6 马力 (1 马力 =,以下同 )/人的施工企业,其施工人员人数指标还应核算技术装备率 (元 /人 )与年劳动生产率[元 /(人178。 年 )]之比值,控制在 1∶ ~ 范围内,不得小于 1∶。 ⑦凡土建安装工程中有部分项目交由地方或其他施工队伍分包时,或可利本企业技术后方时,以及委托地方加工企 业进行部分工程的工厂化 施工时,由于这些因素使实际现场承担的任务减少时,应将减少的工程量折算成相应的耗用人工数,并相应地减少现场施工人员人数。 第 38 条 当生产任务饱满、施工企业劳动生产率较高时,可按式 (31)核定现场施工全员人数,按式 (32)核定安装人数。 但如计算人数超出表 31 的人数指标时,仍按表列的指标数控制。 (31) (32) 式中 N—— 现场全员人数 (人 ); Q—— 施工企业承担的建安工作量,不包括施工准备工作的工作量 (元 ); k—— 高峰系数 (取 ~ ); —— 全员劳动生产率[元 /(人178。 年 )]; M—— 施工总工期 (主厂房开工至两台机组安装完 )(年 ); N1—— 安装全员人数 (人 ); P—— 装机总容量 (kW); W—— 每千瓦安装耗工数 (工日 /kW); d—— 每人每年工作日数 (取 300 天 /年 )。 第四章 基地建设、大型临时设施及施工场地 第一节 一 般 要 求 第 39 条 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现场施工人员和加快电站建设,施工企 业应从自身条件出发有规划地进行基地建设,逐步提高工厂化施工的比重,形成有助于改变现场施工面貌的技术后方。 第 40 条 工程开工前应按施工准备计划的安排完成相应的现场大型临时设施,形成施工生产能力、满足生活使用要求,使施工能连续地进行。 第 41 条 大型临时设施包括: (1)生产性施工临建:土建、安装的各种加工厂、仓库、办公室、工具房 (兼操作室、休息室 )等。 (2)生活性施工临建:单身宿舍、家属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招待所、商店等。 (3)施工与生活 所需的水、电设施和通讯系统,以及施工用的氧气、乙炔、氩气、压缩空气、蒸汽等设施。 (4)施工与生活所需的交通运输系统,包括公路、铁路、码头、桥涵及主要装卸设施等。 (5)其他大型临时设施,如各种有轨吊车的轨道,施工及生活区的防洪排涝设施、下水管道、围墙等。 第 42 条 大型临时设施及施工场地的规划应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省投资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力求合理、适用、紧凑、经济。 第 43 条 生产性与生活性施工临建的结构选型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大力节约木材。 应尽量扩大采用可 拆迁、能周转、性能好的装配式活动房屋的比重。 第 44 条 临时建筑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力求节约减少费用,生活性施工临建的建筑标准可适当高于生产性施工临建,职工家属住宅及单身宿舍的标准又可略高于其他生活性施工临建。 建筑设计应尽量提高平面利用系数和空间利用率,降低造价,改善使用功能。 第 45 条 生产性施工临建按其使用要求的不同,可分为封闭、简易封闭及敞棚等三种基本型式。 设计应逐步实现定型化、标准化。 各种加工厂要尽可能地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 第 46 条 本章的标准和指标适用于尚未建成施 工基地的电力系统所属施工企业。 地区的施工企业承担(或部分分包 )土建工程时,一般都有生产、生活基地,其临建和场地的标准与指标应符合当地建委的统一规定。 第二节 基 地 建 设 第 47 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要逐步建立生产与生活相结合的基地。 基地建设要全面规划、分期建设,从实际出发,逐步形成。 第 48 条 基地选点应根据工程布局统筹考虑,一般以在电厂集中的区域内利用原有的设施予以扩充、改进、逐步完善为宜。 第 49 条 基地选点宜尽量靠近城市所在地,交通方便,有地方材料来源,加工成 品、半成品的运输半径一般不宜超过 300km。 第 50 条 基地生产项目的选定以面向工程有利于形成施工技术后方为主,兼顾社会需要,并应能取得好的经济效果。 随着电站机组定型化、建筑体系定型化、构配件标准化、安装零部件标准化等条件的发展,应逐步增加基地工厂化生产项目。 现阶段的生产项目可按各自条件参照下列分工选择。 : (1)大型中频弯管:φ 273mm 以上的管道。 (2)管件加工:高压管件、中低压管件、高压阀门等。 (3)普通预应力混凝土压力管 道 (φ 1m 以下 )。 (4)大直径 (φ 及以上 )预应力混凝土压力管道。 采用定点管理到现场制作的方式。 (5)定型组合钢模板及其附件。 (6)其他技术复杂、用量不大且运输不困难的产品。 : (1)水泥制品: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重 20t 长 12m 以下的中小型混凝土构件,如墙板、砌块、水塔网格板等。 (2)装修制品:水磨石块、贴面等。 (3)定型组合钢模板的出租、整修。 (4)铆焊加工:中小型金属结构、定型 预埋件等。 (5)管道加工:中型弯管 (φ 273mm 以下 )、管道支吊架等配件。 (6)非标准设备及容器制造。 (7)其他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适合于集中加工的项目。 第 51 条 施工企业的基地规划 (包括基地选点、生产项目和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经济分析、建设计划等 )应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节 土建工程的生产性施工临建及施工场地 第 52 条 土建工程的生产性施工临建包括:混凝土搅拌、预制构件制作、钢筋加工、钢模板整理和维修、木作、水暖通风加工、油漆、白铁、电 照等作业间、加工室以及各工种操作室 (兼工具房、休息室 )等。 第 53 条 混凝土搅拌系统的设置可参照下列做法: (1)一般设混凝土集中搅拌站一座,以混凝土总量或连续高峰月的施工量参照附录四进行计算后,选定搅拌机规格、数量和所需建筑面积。 搅拌站应运行可靠、定量系统准确度符合质量要求。 可选用一段式或二段式上料的工艺流程。 搅拌站应设添加外加剂的装置,Ⅱ、Ⅲ类地区还应设有材料加热装置。 (2)集中搅拌站也可由若干座移动式搅拌站组成。 集中搅拌站的位置应根据粗细骨料及水泥的运输方式(用汽车、火 车、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 )考虑,建在原料和成品运输半径适中,运输费用最低的场所。 (3)集中搅拌站的后台应按粗细骨料的规格分设堆料场。 粗骨料应有洗涤装置及排水系统。 多雨及软土地区的料场宜设混凝土面层。 骨料的卸车、堆集、洗涤、上料等工序可采用皮带输送机、拉铲、抓斗、推土机等机械化作业方式。 (4)有条件的现场,集中搅拌站应尽量使用散装水泥。 (5)集中搅拌站的工艺流程及布置示意可参见附录五。 (6)烟囱工程、水塔工程、距离较远的厂外工程及中小型构件预制场,必要时可单独设置 移动式搅拌站或其他型式的简易搅拌站。 第 54 条 中小型混凝土构件预制场的作业及堆场面积可参照附录四计算。 生产工艺选择以构件生产周期短、热耗少、产品质量好为原则。 按构件类型及数量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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