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地块项目桩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20xx-12_secret内容摘要:

12月 ___日 ___时 ___分开标 ,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9. 3 除了按本须知第 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按本须知第 21 条宣布 迟到 时,投标文件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原封退回; 19. 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 19条 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 ,招标人将拒收 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 5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或投标人印章。 (如采用暗标,将另行明确要求 ) 19. 6 投标人的电子标书随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一起密封提交。 (本条适用于电子招标项目) 投标截止日期 20. 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 18 项所规定的地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20. 2招标人按本须知第 9 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在此情况下 ,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20. 3 投标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法定数的 ,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迟交的投标文件 21. 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 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将被拒绝或返回给投标人。 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 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 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 ,应按本须知第 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 3投标撤回通知书也可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此传真,但此传真件应满足下列条件 : (1)传真件上应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并有投标人印章; (2)具有本须知第 19 2款所要求的标注; (3)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4)有投标的签字人签字或随后有经签署的确认文本。 22. 4根据本须知第 20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 ,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 5根据本须知第 16 6 款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 ,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 ,否则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将被没收。 (五 )开 标 2开标 23. 1 本招标工程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 议; 23. 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附参加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书供投标人参考),以证明其身份。 投标企业和拟派项目经理应携带 IC卡到场核验,萧山、余杭尚未领到 IC卡的拟派项目经理应携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到场核验; 23. 3 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 30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详细评审。 23. 4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 (1)由招标人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 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 23 2款规定; (2)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招标人当众将投标人投标书中拆封的电子光盘文档导入辅助评标系统,并设置密码,待评标时间到且输入密码后方可在评标室打开数据进行评审。 原始电子标书作为招投标资料存档(本条适用于电子招标项目)。 23. 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 标文件,开标 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 6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2投标文件的开标阶段审查 24. 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六 )评 标 2评标会议 25. 1开标会议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5.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 2评标过程的保密 26. 1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6. 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如试图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 3合同授予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情况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或其他有关人员处获取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资格后审 27. 1本 工程采用资格后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资格后审评标办法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 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8. 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根据本须知第 30 条,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9. 1 开标后,投标文件经审查符合本须 知第 条 规定 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9. 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以评标办法中列举的废标条件为准; 29. 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 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 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错误的修正 30. 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合计累 计金额与小计 (合计 )金额不一致的,以小计 (合计 )金额为准,并修改合计累计金额及总报价。 当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原则修正错误 ,发现其错误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 %时 ,将认定其投标文件质量较差 ,其错误不予修正 ,作废标处理。 30. 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31. 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29 条规 定仅对确实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1. 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31. 3 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第 20 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31. 4评标方法和标准 (招标人按照工程项目不同情况,应在前附表第 20项内选择下列两种方法和标准之一。 ) A.综合评估法 :即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 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 标准的投标。 衡量这一标准需要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工期保证、业绩与信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的方法或折算货币的方法,评出中标候选人。 B.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即是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通过经 评审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为中标候选人。 3 中标人的确定 A.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施工招标,确定中标人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 7 部委第 12 号令、建设部 89 号令和市政府杭政( 2020) 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B.对非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可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 3 名 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有效投标人在 7家(含 7 家)以上的,招标人可 在排序前三名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有效投标人在 5家(含 5 家)以上 7家以下的,招标人可在排序前二名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有效投标人在 3 家 (含 3家 )以上、 5家以下的,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侯选人为中标人。 (七 )合同的授予 3合同授予标准 33. 1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 32款所确 定的中标人 . 利 34. 1 尽管有本须知第 32 条规定,招标人不受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或所有投标人约束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 3中标通知书 35. 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5. 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办理中标通知书时,外地进杭、萧山及余杭区属企业中标项目经理资质(格)证书原件、工作手册应交市 招标办保管,办理工程竣工销号手续时退还。 3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6. 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6. 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6. 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 (转包 )给他人 ,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 36. 4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投标承诺到位,只有在特殊情况并征得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同意,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否则,其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施工合同将被终止,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6. 5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或“暂定综合单价”的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a、 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 b、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按照浙江省政府第 173 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管理办法》需在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调整。 36. 6 主要材料 价格,按 现行市场价格由投标人结合企业实力情况 自行报价 计入。 36. 7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筑施 工企业实行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的政策、法规,具体按“杭劳社法 [2020]266 号文《关于杭州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的意见》办理。 36. 8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如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修改文件、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及经双方签字的询标纪要和中标通知书均作为合同附件。 36. 9拒签合同的责任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 后,在规定时间内借故否认已经承诺的条件而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者,以投标违约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人保留向中标人追索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及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 3履约担保 37. 1履约和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提倡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保函和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37. 2 合同协议书签署 前 ,中标人应按前附表第 22 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37. 3 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 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7. 4招标工程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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