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复习资料内容摘要:

行 检验 等形式, 对 建 设 工程 实 施 监 理。 违 反 规 定 处设计费 、 监 理 费 1 倍以上 2倍以下的 罚 款; 对 施工 单 位 处 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 罚 款,可以 责 令停 业 整 顿 ,降低 资质 等 级 ;情 节严 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 ;有 违 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 工程 监 理 单 位有下列行 为 之一的, 责 令改正。 与 建 设单 位或者施工 单 位串 通,弄 虚 作假、降低工程 质 量的; 将 不合格的建 设 工程、建筑材料、建筑 构 配件和 设备 按照合格 签 字的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罚 款, 违 反本 条 例规 定,工程 监 理 单 位 与 被 监 理工程的施工承包 单 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 构 配件和设备 供 应单 位有隶 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害 关 系承担 该项 建 设 工程的 监 理 业务 的, 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 款,降低 资质 等 级 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 ;有 违 法所得的,予以 没 收。 注 册执业 人 员 因 过错 造成 质 量事故的, 责 令停止 执业 1 年;造成重大 质 量事故的,吊 销执业资 格 证书 , 5 年以 内 不予注 册 ;情 节 特别恶 劣的, 终 身不予注 册。 单 位 违 反 国 家 规 定,降低工程 质 量 标 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 直接 责 任人 员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 金;后果特 别严 重的, 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 金。 4《安全 条 例》的立法原 则与调 整范 围 立法原 则 ( 1)“安全第一, 预 防 为 主”的原 则 ;( 2)“以人 为 本”原则 ;( 3)“ 实 事求是”原 则 ;( 4)“ 职权与责 任一致”原 则。 适用范 围与调 整 对 象( 1)适用范 围 涵盖了各 类专业 建 设 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线 路管道和 设备 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 2) 调 整 对 象: 参与 建 设活 动 的各方主体:建 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 理、 设备 材料供 应 、 设备 机具租赁 等 单 位,以及 参与 建 设过 程的 单 位和部 门。 4政府部 门 的安全生 产监 管制度有 7项 :( 1)依法批准 开 工 报 告的建 设工程和拆除 工程 备 案制度;( 2)三 类 人 员 考核任 职 制度;( 3)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证 上 岗 制度;( 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 记 制度;( 5)政府安全 监 督 检查 制度;( 6)危及施工安全的工 艺 、 设备 、材料淘汰制度;( 7)生 产 安全事故 报 告制度。 4施工企 业 的六 项 安全生 产 制度:安全生 产责 任制度;安全生 产教 育培 训制度; 专项 施工方案 专 家 论证审查 制度;施工 现场 消防安全 责 任制度;意外 伤 害保 险 制度;安全生 产 事故 应 急救援制度。 4工程 监 理 单 位安全 责 任: A应当审查 施工 组织设计 中的安全技 术 措施或者 专项 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 设 强制性 标 准。 B发现 存在安全 事故 隐 患的,应当 要求施工 单 位整改;情 况严 重的要求 暂 停止施工, 并 及 时报 告建 设单 位。 C施工 单 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 监 理 单 位 应当 及 时 向有 关 主管部 门报告。 D应当 按照法律、法 规 和工程建 设 强制性 标 准 实 施 监 理, 并对 建 设 工程安全生 产 承担 监 理 责 任。 4工程 监 理 单 位安全法律 责 任: 1 未 对 施工 组织设计 中的安全技 术 措施或者 专项 施工方案 进 行 审查 的; 2发现 安全事故 隐 患未及 时 要求施工 单 位整改或者 暂时 停止施工的; 3 施工 单 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 时 向有 关 主管部 门报 告的; 4 未依照法律、法 规 和工程建 设 强制性 标 准 实 施 监 理 的。 违 反本条 例的 规 定,工程 监 理 单 位有下列行 为 之一的, 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 业 整 顿 , 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罚 款;情 节严 重的,降低 资质 等级 ,直至吊 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 成犯罪的, 对 直接 责 任人 员 ,依照刑法有 关规 定追究刑事 责 任;造成 损 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 任:注 册执业 人 员未 执 行法律、法 规 和工程建 设 强制性 标 准和 节 能强制性 标 准的, 责 令停止 执业 3个 月以上 1 年以下;情 节严 重的,吊 销执业资 格 证书 , 5 年 内 不予注 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终 身不予注 册 ; 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 定追究刑事 责 任。 4 基本建 设 程序凡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 许 可 证 的,一律不得 开 工。 对 工程是否分解的判 断标 准是:招 标 工程 应 以招 标 的 标 的 为 申 请办 理施工 许 可 证 的最小 单 位,非招 标 工程以立 项 批准文件中批准的 规 模和投 资 作 为办 理施工 许 可 证 的最小 单 位。 50、施工 许 可 证 申 办 的范 围 :建 设单 位在 开 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 县级 以上建设 行政主管部 门 申 请领 取施工 许 可 证。 工程投 资额 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 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 请办 理施工 许 可 证。 批准 开 工 报 告不 领施工 许 可 证。 5申 领 施工 许 可 证应 具 备 的 条 件:已 经办 理 该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 续。 在城市 规 划区 的建筑工程,已 经 取得建 设 工程 规划许 可 证。 施工 场 地已 经 基本具 备施工 条 件,需要拆 迁 的,其拆 迁进 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 经 确定施工企 业。 已有 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 图纸 及技 术资 料,施工 图设计 文件已按 规 定 进 行了 审查。 有保证 工程 质 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并 按照 规 定 办 理了工程 质 量、安全 监 督手 续。 按照 规 定 应该 委托 监 理的工程已委托 监 理。 建 设资 金已 经 落 实。 法律、行政法 规规 定的其他 条 件。 (重点: 该 招是否招;委托 监 理、 质 量安全措施和 监 督手 续 ;资 金落 实 ) 5申 请办 理 许 可 证 的程序:建 设单 位向 发证 机 关领 取《建筑工程施工 许 可证 申 请 表》 并 加盖 单 位及法定代表人印 鉴 和附有 关证 明文件,向 发证 机 关 提出申请。 发证 机 关对 于符合 条 件的, 应当 自收到申 请 之日起十五日 内颁发 施工 许 可 证 ;对 于不符合 条 件的, 应当 自收到申 请 之日十五日 内书 面通知建 设单 位 并说 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 过 程中,建 设单 位或者施工 单 位 发 生 变 更的, 应当 重新申 请领 取施工 许 可 证。 53 施工 许 可 证 的 时 效:三 个 月 内开 工,因故不 开 工的申 请 延期,延期以 两次 为 限。 每次不超 过 三 个 月。 既 不 开 工又不申 请 延期或者超 过 延期次 数 、 时 限的, 施工 许 可 证 自行 废 止。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 设单 位 应当 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 个 月内 向 发证 机 关报 告, 建筑 工程恢 复 施工 时 , 应当 向 发证 机 关报 告;中止施工 满一年的工程恢 复 施工前,建 设单 位 应当报发证 机 关 核 验 施工 许 可 证。 5施工 图审查 : 县级 以上主管部 门 或者其他有 关 部 门审查。 施工 图设计 文件未 经审查 批准的,不得使用且不得 颁发 施工 许 可 证。 对 涉及公共利益、公 众 安全和工程建 设 强制性 标 准的 内 容 进 行的 审查。 5 审查 机 构对 施工 图审查 的 内 容:是否符合工程建 设 强制性 标 准。 地基基础 和主体 结构 的安全性。 勘察 设计 企 业 和注 册执业 人 员 以及相 关 人 员 是否按 规 定在施工 图 上加盖相 应 的 图 章和 签 字。 其他法律、法 规 、 规 章 规 定必 须审查 的 内 容。 5 (1)审查 机 构 按承接 业务 范 围 分 两类 ,一 类 机 构 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 图审查业务 范 围 不受限制;二 类 机 构 可以承接二 级 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 础设 施工程的施工 图审查。 (2)审查时 限(一 级 15个 工作日;二 级10个 工作日) 对 于施工 图设计 文件,一 级 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 为 15个工作日,二 级 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 为 10个 工作日。 (3)工程勘察文件,甲 级项 目 为 7个 工作日,乙 级 及以下 项 目 为 5个 工作日。 5工程 监 理 单 位 违 反强制性 标 准 罚则 , 将 不合格的建 设 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 构 配件和 设备 按照合格 签 字的, 责 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降低 资质 等 级 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 ;有 违 法所得的,予以 没 收;造成 损 失的,承担 连带赔偿责 任。 5 监 督机 构 主要工作 内 容( 9项内 容) 对责 任主体和有 关 机 构 履行 质 量责 任的行 为 的 监 督 检查。 对 工程 实 体 质 量的 监 督 检查。 对 施工技 术资 料、 监 理资 料以及 检测报 告等有 关 工程 质 量的文件和 资 料的 监 督 检查。 对 工程竣工 验 收的 监 督 检查。 对 混凝土 预 制 构 件及 预 拌混凝土 质 量的 监 督 检查。 对责 任主体和有关 机 构违 法、 违规 行 为 的 调查 取 证 和核 实 、提出 处罚 建 议 或按委托 权 限 实 施行政处罚。 提交工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随 时 了解和掌握本地 区 工程 质 量 状况。 其他 内容。 60、 监 督机 构对监 理 单 位 质 量行 为 的 监 督: 监 理 单 位的 资质 、 项 目 监 理机 构人 员 的 资 格、配 备 及到位情 况 ; 监 理 规划 、 实 施 细则 的 编 制 审 批, 内 容 执 行情 况 ;对 材料、 构 配件、 设备 投入使用或安装前 进 行 审查 情 况 ; 对 分包 单 位的 资质进 行核 查 情 况 ; 见证 取 样 制度的 实 施情 况 ; 对 重点部位、 关键 工序 实 施旁站 监 理情 况 ;质 量通知 单签发 及 质 量 问题 整改 结 果的 复查 情 况 ; 组织检验 批、分 项 、分部工程的 质 量 验 收、 参与单 位工程竣工 验 收情 况 ; 监 理 资 料收集整理情 况。 ( 资 料及 时 、真实 完整、分 类 有序) 6 我 国质 量 监 督保 证 体系的三 个层 次:最低 层 次 来 自建筑市 场责 任主体的质 量保 证 体系 来 保 证 ;(建 设 、施工 单 位)最基 层 最重要;第二 个层 次 来 自社 会的;( 监 理、 风险 管理);最高一 个层 次是政府 监 督。 (法律、法 规 ; 质 量 监 督)。 6 见证 取 样 和送 检 的比例:涉及 结构 安全的 试块 、 试 件和材料 见证 取 样 和送 检 的比例不得低于有 关 技 术标 准中 规 定 应 取 样数 量的 30%。 6下列 试块 、 试 件和材料必 须实 施 见证 取 样 和送 检 : 用于承重 结构 的混凝土 试块 ; 用于承重 墙 体的砌筑砂 浆试块 ; 用于承重 结构 的 钢 筋及 连 接接 头试件; 用于承重 墙 的 砖 和混凝土小型砌 块 ; 用于拌制混凝土 和砌筑砂 浆 的水泥; 用于承重 结构 的混凝土中使用的 掺 加 剂 ; 地下、屋面、 厕 浴 间 使用的防水材料; 国 家 规 定必 须实 行 见证 取 样 和送 检 的其 它试块 、 试 件和材料。 64监 理 单 位在竣工 验 收 阶 段的本 质 工作:提出工程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审 核施工 资 料, 并签 署意 见 ;在 会议 上 汇报监 理情 况 ;接受有 关单 位 对监 理 资 料的 审查 ;在竣工 验 收 报 告上 签 字。 6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地基基 础 工程和主体 结构 工程, 为设计 文件 规 定的 该 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 卫 生 间 、房 间和外 墙 面的防渗漏, 为 5 年; 供 热与 供冷系 统 , 为 2个 采暖期、供 冷期; 电气管 线 、 给 排水管道、 设备 安装 为 2 年; 装修工程 为 2 年。 其他 项 目的保修期限由建 设单 位和施工 单 位 约 定。 6 质 量保修 责 任: 属 于保修范 围 、 内 容的 项 目,承包人 应当 在保修通知之日起 7 日 内 派人保修。 发 生 紧 急 抢 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 应当 立即到 现场抢 修。 对 于涉及 结构 安全的 质 量 问题 , 应当 按照《房屋建筑工程 质 量保修办 法》的 规 定,立即向 当 地建 设 行政主管部 门报 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 设计单 位或者具有相 应资质 等 级 的 设计单 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 实 施保修,原工程 质 量 监 督机 构负责监 督。 质 量保修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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